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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典卷第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

  五服年月降殺之一

   斬縗三年 孫為祖持重議 孫為庶祖持重議 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

    斬縗三年

  周制,子為父,父至尊也。諸侯為天子,天子至尊也。

  晉尚書問:「天子崩,今臺書令史以上,為皆服斬縗之服不?」博士卞搉、應琳議:「禮,命士以上皆服斬。臺書令史,列職天朝,皆應服斬。」又問:「天子崩,今司州及河南郡吏,出入導從,應易服制不?」搉又答:「禮,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。又,近臣服斬。導從出入,皆應服。」又問:「從服隨君輕重,今司隸服斬,下吏服齊,為合禮意不?」搉又答:「凡從君服,皆降一等。今之牧守,皆古諸侯,以禮相況,輕重宜矣。」又問:「禮,義服不從。今司隸為君斬縗,義服也。下吏為從不?每降一等,當為君喪其親者耳。古今行事復如何?」又答:「禮,庶人為國君齊縗。今則不服。然吏若都官從事,有職司於喪庭者,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。義服不從,謂近臣服君斬縗之服,依降一等者之差耳。前稱導從,指謂近臣,不謂吏也。」

  周制,臣為君,君至尊也。馬融曰:「君,一國所尊也,故曰至尊也。」斬縗三年,子為父,本周制。自後歷代更有議論,逐件更標臣為君亦三年。若同入前科,恐非分明,所以重言周制以顯之,他皆類此。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君。士,卿士。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,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。公、卿、大夫、室老、士,貴臣也。其餘皆眾臣也。君,有采地者皆曰君也。眾臣杖,不以即位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。室老,家相也。士,邑宰也。近臣,閽寺之屬。君,嗣君也。斯,此也。近臣從君喪服,無所降也。

  魏尚書左丞王煚古鼎反。除陳相,未到國而王薨。議者或以為宜齊縗,或以為宜無服。王肅云:「王國相,本王之丞相。按漢景帝時,貶為相;成帝時,使理人。王則國家所以封,王相則國家使為王臣,但王不與理人之事耳。而云相專為理人,不純臣於王,非其義也。今煚至許昌而聞王薨,姓名未通,恩紀未交,君臣未禮,不責人之所不能,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。傳曰:『策名委質,貳乃辟也。』若夫未策名,未委質,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。禮,婦人入門,未三月廟見死,猶歸葬於其黨;不得以六禮既備,又以入室,遂成其婦禮也。則臣之未委質者,亦不得備其臣禮也。曾子問曰:『娶女有吉日而女死,如之何?』孔子曰:『婿齊縗而弔,既葬而除之。夫死亦如之。』各以其服,如服斬縗,斬縗而弔之,既葬而除之也。今煚為王相,未入國而王薨,義與女未入門夫死同,則煚宜服斬縗,既葬而除之,此禮之明文也。禮曰『與諸侯為親者服斬』,雖有親,為臣則服斬縗也。臣為其君服之,或曰宜齊縗,不亦遠於禮乎?」詔如肅議。

  司空陳群議:「諸王相國不應為國王服斬縗。古今異制,損益不同。古者諸侯,專國子人。至漢初,患諸王子強暴,奪之權,食租而已。乃選賢能,代王居國,相王為善,否則彈糾。國家置王以下之吏,非陪臣之謂也。禮記雖有『與諸侯為親服斬』者,蓋謂異於國臣,與有親於王斬耳。雖陪臣,不親,猶不為服;豈專帝臣而為藩王服斬?未有實不為臣而名稱臣。若欲假虛名以優王者,欲崇君臣而復糾其罪,名實既錯,君臣義乖,遺禮失教,難以為典。近防輔小吏,尚不稱臣;況剖符帝臣而稱臣妾於藩王?若使正名為王臣,則上書當稱陪臣。既王正臣,不可不服,則不宜還糾王罪。若不稱陪臣,俱言臣者,此為王與天子同臣也。」

  詔曰:「若正名實,司空議是也。且謂之國相,而不稱臣制服,則亦名實有錯。若去相之號,除國之名,則傷親親之恩也。宜釋輕從重,以彰優崇之大義也。」

  喪葬令云:「王及郡公侯之國者薨,其國相官屬長史及內史下令長丞尉,皆服斬縗,居倚廬。妃夫人服齊縗,朝晡詣喪庭臨。以喪服視事,葬訖除服。其非國下令長丞尉及不之國者相內史及令長丞尉,其相內史吏,皆素服三日哭臨。其雖非近官而親在喪庭執事者,亦宜制服。其相、內史及以列侯為吏令長者無服,皆發哀三日。」

  晉惠帝元康中,秦王薨,秦國郎中令始平李含因王葬訖除服被貶。御史中丞傅咸表云:「秦王薨,含悲慟之哀,感於人心。含俯就王制,如令除服,葬後十七日乃親中正職。時議謂之背戚居榮,奪其中正,而復閡於天子之喪既葬而除,便云『天朝殊尊,援以為準,非所宜言』。若王者之喪,既葬不除,藩國之喪,既葬而除,藩國欲同不除,乃當云『天朝殊尊,援以為準,非所宜言』耳。天朝釋乎上,而欲藩國服乎下,此為藩國之義崇,而天朝之禮薄。未喻此旨。又云:『諸公皆終喪,禮寧盡乃敘,明喪制宜崇,務在敦重也』。夫寧盡乃敘,以其哀慟,異於天朝,制使終喪,未見斯文。國制既葬而除,既除而祔。爰自漢魏,迄乎聖晉,皆所共行。文皇帝升遐,武帝崩殂,陛下毀頓,率土臣妾豈無攀慕遂服之心,實以國制不可而逾。天王之喪,釋除於上,藩國之心,獨遂於下,甚不可安。復以秦王無後,含應為主,既使含應為喪主,於今之制,既葬應除而祔,則應吉服以祭。因曰『王未有廟,主無所遷,不應除服』。秦王始封,無所連祔,靈主所居,即便為廟。不問制云何,而以無廟為貶含。今必也按放勳之殂,四海遏密八音,至於三載,太宗之崩,曾不數旬,釋然即吉,引古繩今,闔代皆應有貶,何但李含不應除服!今也無貶,王制故也。前以含有王喪,上請差代。尚書敕王葬日在近,葬訖含應攝職,不聽差代。葬訖,含猶躊躇,不時攝職,司徒屢摘罰訪問以踧含,含乃視事。含承天臺之敕,逼司徒之符,然後攝職,含之適職,隨而擊之,此為臺敕府符陷含於惡也。若謂臺敕府符為傷教義,則當據正,不正符敕,而含是貶,含之困躓何足惜乎,國制不可偏耳!又含自以隴西之人,雖戶屬始平,非所綜悉。初見使為中正,反覆言之司徒,說非始平國人,不宜為中正。後為郎中令,自以選官引臺府為比,讓常山太守蘇紹,辭旨懇切,形於文墨。含之固讓,乃在王未薨之前,中正龐騰便割含品。臣見含為騰所侮,不勝其憤,謹表以聞,乞朝廷以時博議,無令騰得濫行刀尺。」

  咸又言:「臣以國之大制,不可而偏,秦國郎中令李含,承尚書之敕,奉喪服之命,既葬除服,而中正龐騰無所據仗,貶含品三等,謂此未值漢魏以來施行之制,具以表聞,未嘗朝廷當云何。騰等之論,以秦王無後,前又有詔,以此謂含不應除服。愚謂諸侯之制,不得異於天朝。就秦王有嗣,於制亦自應除;且秦王無後,乃前有詔,朝野莫不聞知。而尚書下敕,葬訖含自應攝職,不應差代,尋舉為臺郎;又司徒摘罰訪問,催含攝職。如此,臺府亦皆謂含既葬應除也。相是純臣,群臣之首,奏令釋服,亦無餘疑。至於含除,便獨為罪,竊謂有負於情。臣之在事,小大欲盡,使在優崇。況國之大制,當垂將來,心所不安,而不敷寫,謹重以聞,乞中書見詰,猶百慮當一得也。」

  周制,父為長子。不言嫡子者,通上下也。亦言立嫡以長也。正體在乎上,又將所傳重也。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,不繼祖也。鄭玄云:「此言為父後者,然後為長子三年,重其當先祖之正體,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。庶子者,為父後者之弟也。言庶者,遠別之也。小記曰:『不繼祖與禰。』此但言祖,容祖禰共廟。」馬融曰:「體者,嫡嫡相承也。正謂體在長子之上,上正於高祖體。重其正,故服三年。庶子賤,為長子服,其不得隨父服三年,故言不繼祖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父子一體也,而長嫡獨正,故曰體。既為正體,又將傳重,兼有二義,乃加其服。自非親正,兼之情體俱盡,豈可凌天地、混尊親也。」

  漢戴聖、聞人通漢皆以為父為長子斬者,以其為五代之嫡也。馬融注喪服經用之。鄭玄注小記則以為己身繼禰,便得為長子斬。自後諸儒皆用鄭說。譙周五經然否曰:「小記曰『庶子不為長子斬,不繼祖與禰也』,此尚但別庶子,而下言不繼祖禰者,謂庶子身不繼禰,故其長子為不繼祖,合而言之也。」劉智釋疑亦同此議。

  晉虞喜廣林難譙周曰:「禮文三發,二言繼祖,一言連禰。如但繼禰,則應三年,何緣須祖,煩而失要,合子於父,舍徑就迂,非事實也。然則繼祖者必繼禰,繼禰者不必繼祖。今連禰於祖,以己繼之,是繼祖者得三年,繼禰者不得也。至於連禰於祖以別高祖之祖,故因禰以繼祖別嫌也。」

  宋庾蔚之云:「按禮鄭注曰:『用恩則父重,用義則祖重。』父之與祖,各有一重之義,故聖人制禮,服祖以至親之服,而傳同謂之至尊也。己承二重之後,而長子正體於上,將傳宗廟之重,然後可報之以斬,故傳記皆據祖而言也。若繼禰便得為長子斬,則不應云不繼祖。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,以明庶子雖繼禰而不繼祖,則不服長子斬也。賀氏要記云:『庶子,父雖歿,猶不為長子三年,以己不繼祖也。』是亦明己身繼祖,乃得為長子斬也。既義由於繼祖,則不必須云及禰。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,故此記特言不繼祖與禰,以明據庶子言之也。」

  周制,為人後者三年,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。馬融曰:「受人宗廟之重,故三年。」雷次宗曰:「但言為人後者,文似不足。下章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,當言『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』。今闕此五字者,以所後者,或為祖父,或為高曾,繁文不可備設,言一以包二,則凡諸所後,皆備於其中也。」何如而可為之後?同宗則可為之後。何如而可以為人後?支子可也。為所後者祖父母、妻、妻之父母、昆弟、昆弟之子若子。若子者,為所後之親如親子也。

  周制,妻為夫,夫至尊也。馬融曰:「婦人天夫,故曰至尊。」王肅曰:「言夫則可知。舉妻者,殊妾之文也。」孔倫曰:「以父服服之,故曰至尊。」雷次宗曰:「言妻以明其齊,所以得稱夫也。」妾為君,君至尊也。馬融曰:「妾賤,事夫如君,故至尊也。」鄭玄曰:「不得體之,加尊焉,雖士亦然。」陳銓曰:「降於女君,故不敢稱夫。稱為君者,同於人臣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言妾以見其接,所以乃稱君也。」女子子在室為父。女子子者,女子也,別於男子也。言在室,關已許嫁也。子嫁,反在父之室,為父三年。馬融曰:「為犯七出,還在父母之家。」鄭玄云:「謂遭喪而出者,始服齊縗周,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,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,既除而出則已。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,行於士庶人曰適人。」王肅曰:「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,故明之。遭喪未練而出則三年,既練而出則已,未練而反則周,既練而反則遂之。」雷次宗曰:「不言女子子,上女子也。復言子者,欲見其外義以盡,子道復弘也。」

    孫為祖持重議

  晉侍中庾純云:「古者所以重宗,諸侯代爵,代,國諱,改焉。下同。士大夫代祿,防其爭競,故明其宗。今無國士代祿者,防無所施。又古之嫡孫,雖在仕位,無代祿之士,猶承祖考家業,上供祭祠,下正子孫,旁理昆弟,敘親合族,是以宗人男女長幼,皆為之服齊縗。今則不然,諸侯無爵邑者,嫡之子卒,則其次長攝家主祭,嫡孫以長幼齒,無復殊制也。又未聞今代為宗子服齊縗者。然則嫡孫於古則有殊制,於今則無異等。今王侯有爵土者,其所防與古無異,重嫡之制,不得不同。至於大夫以下,既與古禮異矣,吉不統家,凶則統喪,考之情理,俱亦有違。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,宜無承重之制。」

  劉智以為此說非從古制也,魏晉二代亦自行之。

  劉寶以為:「孫為祖不三年。喪服云『孫為祖周』,按小記『為祖後者為祖母三年』,二文不同,何以為正?答曰:經無孫為祖三年之文,小記所云為祖母三年,自謂無後養人子以為孫者耳。喪服云:『為人後者三年』,為人後者,或為子,或為孫,故經但稱為人後,不列所後者名,所以通人無貴賤為人後者用此禮也。若荀太尉無子,養兄孫以為孫,是小記所謂為祖後者也。夫人情不殊,祖所養孫猶子,而孫奉祖猶父,古聖人稱情以定制,為人後者無復父祖之差,同三年也。喪服傳『父卒,然後為祖後者斬』,此謂嫡孫為祖喪主,當服斬,不解傳意,小記與傳但解經意耳。傳稱者此祖後,謂父之長子,祖之嫡孫也。己上厭於父,父亡然後乃下為長子斬,非孫上為祖斬也。」

  王敝難劉寶曰:「喪服小記『祖父卒,為祖母後者三年』,此謂孫為祖後者。喪服『父亡,為母三年』。言為祖母三年,祖父三年可知也。為人後者,以當收族而嚴宗廟也,必以同宗支子,擇其昭穆之倫而立之,不得高祖無子而立玄孫之序。嚴宗廟者,亦可以在繼養,使鬼神有所享也。按士二廟,若立玄孫,則所嚴之祖,不及曾高,而祖禰無鬼,將何所饗乎?荀太尉秩尊,其統宜遠,親廟有四,孫之所得祭高祖也,則於太尉為祖,子所得祭高祖也。今立孫但得祭祖,而使曾祖不食,是則先人將恐於為厲,故知非立後之道也。又臣從君服,每降一等,喪服為君之祖服周,制君服三年明之也。若如論意,謂小記所言是為長子服者,又當言父卒然後為子三年,不得言祖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。又養人子為己孫,與己自有孫豈異哉?」

  國子博士吳商答劉寶議曰:「按禮貴嫡重正,所尊祖禰,繼代之正統也。夫受重者,不得以輕服服之。是以孫及曾玄其為後者,皆服三年,受重故也。且絕屬之宗,來為人後者服之,如今嫡孫為後,而欲使為祖服周,與眾孫無異,既非受重之義,豈合聖人稱情之制耶?且孫為祖正服周,祖為孫正服九月,嫡孫為後,則祖為加服周,孫亦當加祖三年,此經之明據也。今欲使祖以嫡加孫,孫以庶服報祖,豈經意耶?又欲使絕屬之孫同於嫡孫,豈合人情。」

  成洽論云:「嫡孫傳重,不服斬也。夫服以三年為至重,故以至尊至親者處之。自此以往,上下降殺一等,經之例也。服父三年,服祖宜周,而傳云『父卒為祖後者服斬』,為嫡孫者,依此為制,若其必然,越於常例。後祖服異,禮之重事,宜見斬縗之經,不應闕而不記也。且子為父三年,父為長子亦三年,若嫡孫為祖如子,則祖為嫡孫亦當如父為長子,不得為之周也。」

  吳商曰:「凡人為後者尚如父,今孫為祖後,而欲使為祖周,與眾孫無異,豈是為後之謂乎?且祖為孫正服九月,今嫡孫為後,祖加之周,孫亦加祖三年,經之明義也。今使祖加孫服,而孫不加祖服,豈經義哉!且經云『臣為君祖父母服周』,從服例降一等,則君為祖服斬矣,此非經義邪,何責闕而不記也。論又云『孫為祖,如子為父,則祖為孫亦當如父為長子』者。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,祖亦加孫一等服周。如論之意,欲使祖加孫二等,而孫加祖一等,此豈經例而云傳不通乎?」

  試評曰:庾純云:「古者重宗,防其爭競,今無所施矣。」又云:「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,宜無承重之制也。」劉寶亦云:「經無為祖三年之文。」王敞難曰:「小記云『祖父卒,而為祖母後者三年』,則為祖父三年可知也。」博士吳商云:「禮貴嫡重正,其為後者皆服三年。」夫人倫之道有本焉,重本所以重正也,重正所以明尊祖也,尊祖所以統宗廟也,豈獨爭競之防乎?是以宗絕而繼之,使其正宗百代不失也。其繼宗者,是曰受重,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,若不三年,豈為尊重正祖者耶?傳曰:「為人後者,同宗支子可也。」下云為嫡孫,言不敢降其正也。是乃宗絕則嫡孫,無孫則支子承重,其所承重皆三年也。而議者或云「嫡子卒,不以孫繼,以其次長攝主祭」者,則昭穆亂矣。又云「今代無孫為祖三年之文,吉不統家,凶則統喪,禮有違也」者,是時失之,非無其義也。又云「傳言父卒,然後為祖後者斬,是父亡乃下為長子斬,非孫上為祖斬也」者,亦非義也,何者?凡孫,父在不得為祖斬,父亡則為祖斬。故傳曰「有嫡子者無嫡孫」,其文甚明。而云「下為長子斬」者,則經不但言為祖後者斬矣。成洽云「若嫡孫為祖如父三年,則祖亦為孫如長子三年也」者,且祖重嫡孫,服加一等,孫承重而服祖不加,是為報服,何乃孫卑反厭祖尊?非禮意也。以情求理,博士吳商議之當矣。

    孫為庶祖持重議

  晉劉智釋疑:「問者曰:『禮孫為祖後三年者,以其當正統也。庶子之長孫,既不繼曾高祖,此孫為庶祖承重三年不?』答曰:『繼祖者,不唯謂大宗也。按喪服傳與小記皆云:「庶子不為長子三年,不繼祖與禰也。」兩舉之者,明父之重長子,以其當為禰後也。其所繼者,於父則禰,於子則祖也。父以己當繼祖,故重其服,則孫為祖後者,不得輕也。然則孫為祖後,皆三年矣。且甲,眾子也,生乙。乙生景而乙先卒,景為長子孫而後甲。甲亡,景為甲三年。則甲是庶子,無嫡可傳,若不三年,則景為乙之嫡子,而闕父卒為祖後之義也。』」

  博士杜琬云:「曾祖是庶,而祖父是嫡,又是嫡孫矣。若庶祖無嫡可傳,則非正體乎上傳重之義也。既無大夫士之位,無嫡統之重,孫為庶人,父雖亡而有諸父,其孫生不主養,祭非所及,而所攝一家之重,居諸父之右,祖無重可傳,而孫以重自居,為父長子而以嫡孫繼祖,推情處禮,於義為乖。凡祖是庶而父為長,宜服齊縗。」

  王敞議曰:「凡所重,明是先祖之體,蓋非爵土財計之謂。至於庶子之子為繼禰之宗,則得為其子三年矣。父尊其禰而子替祖服,不貴正體而必云爵土,忽其敬宗而重其財計,承財計則為之服斬縗,無產業則廢三年,此非義矣。又經有為君之祖服周,是為臣從君服。從服例降一等,此則君為祖三年矣。既為君而有父祖之喪,謂父祖並有廢疾不得受國,而己受位於曾祖者也。祖不受國,無重可傳而猶三年,斯蓋正統貴體之義,不必以爵土傳己也。體存則就養無方,亡則庶子不祭,所以達孝明宗,吉凶異制,故知生不主養者,無害死掌其祀也。而云祭非所及,乖乎周孔之意爾,人無祖矣。」

  束皙議曰:「經云『臣服君之祖周』,此君為祖三年也,是祖有廢疾不襲統也。然則無爵可傳,身不主祭,與庶子何異?而孫猶服斬,義例昭然。大宗之弟皆稱祖立廟,而自為其子孫所奉,即所謂小宗之緒,主其祖父之祀,豈可自同眾孫不服三年哉!」

  宋庾蔚之謂:「祖庶父嫡,己承父統,而不謂之繼祖,則祖誰當祭之?所謂繼,是承其後,為之祭,故云傳重而服之斬。若杜琬所言『祖父俱嫡』,乃是繼曾祖耳。祖雖非嫡,而是己之所承,執祭傳統,豈得不以重服服之乎?己服祖以斬,故祖亦服己以周。長子之服,義則不同,要須己身承祖禰之正,乃得為長子斬。按小記云『庶子不得為長子斬,不繼祖與禰』,是明庶子不繼祖禰,故不得為長子斬,非據子之身。若據長子身,不得云不繼禰也。必須身承祖禰之正,乃得服長子斬者,以尊加卑異於卑加尊也。劉智分此不繼祖與禰之言,以為庶子不繼禰,故其長子不繼祖。書記未有此連言之比。且庶子不繼禰,其子居然不繼祖矣。」

    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

  晉萬蔣問范宣:「嫡孫亡,無後,次子之後可得傳祖重不?」宣答曰:「禮『為祖後者三年』,不言嫡庶,則通之矣。無後猶取繼,況見有孫而不承之邪?庶孫之異於嫡者,但父不為之三年,祖不為之周,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。」

   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

  晉或人問徐邈:「嫡孫承重,在喪中亡,其從弟已孤,又未有子姪相繼,疑於祭事。」邈答:「今見有諸孫,而事無後,甚非禮意。禮『宗子在外,則庶子攝祭』,可依此使一孫攝主,攝主則本服如故。禮,大功者主人之喪,猶為之練祥再祭,況諸孫耶?若周既除,當以素服臨祭,依心喪以終三年。」

  宋江氏問:「甲兒先亡,甲後亡,甲嫡孫傳重,未及中祥,嫡孫又亡,有次孫,今當應服三年不?」何承天答曰:「甲既有孫,不得無服三年者,謂次孫宜持重也。但次孫先以制齊縗,今得便易服,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。昔有問范宣云:『人有二兒,大兒無子,小兒有子,疑於傳重。』宣答:『小兒之子應服三年。』亦粗可依。」

  裴松之答何承天書云:「禮,嫡不傳重,傳重非嫡,皆不加服,明嫡不可二也。范宣所云次孫,本無三年之道。若應為服後,次孫宜為喪主,終竟三年,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。」

  何承天與司馬操書論其事,操云:「有孫見存,而以疏親為後,則不通。既不得立疏,豈可遂無持重者,此孫豈不得服三年邪?嫡不傳重,傳重非嫡,自施於親服卑,無關孫為祖也。」

  按庾蔚之謂:「嫡孫亡,無為後者,今祖有眾孫,不可傳重無主,次子之子居然為祖持重,范宣議是也。嫡孫已服祖,三年未竟而亡,此重議已立,正是不得卒其服耳。猶父為嫡居喪而亡,孫不傳重也,次孫攝祭如徐邈所答。何承天、司馬操並云接服三年,未見其據。」

通典卷第八十九 禮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禮十一

  五服年月降殺之二

   齊縗三年 後妻子為前母服議前母卒在異國 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 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 齊縗杖周 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父在為出母服議 父卒為嫁母服

    齊縗三年

  周制,父卒為母。馬融曰:「父卒,無所復屈,故得伸重服三年也。」今與父在同義,見杖周章。繼母如母,言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,故孝子不敢殊也。因猶親也。慈母如母,謂妾之無子者,妾子之無母者,父命妾曰「汝以為子」,命子曰「汝以為母」,若是則生養之,終身如母,死則喪之,三年如母,貴父之命也。此主謂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無母者,父命為母子者也。其使養之,不命為母子,則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。大夫之妾子,父在為其母大功,則士之妾子為母周矣。父卒則皆得伸也。子游問曰:「喪慈母如母,禮歟?」如母謂父卒三年也。子游意以為國君亦當然。禮所云者,乃大夫以下,父所使妾養妾子。孔子曰:「非禮也。古者,男子外有傅,內有慈母,君命所使教子也,何服之有!言無服也。此指謂國君之子也。大夫士之子為庶母慈己者小功,父卒乃不服。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,有慈母良,良,善。及其死也,公弗忍,欲喪之。有司以聞,曰:『古之禮,慈母無服,據國君也。今也君為之服,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。若終行之,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代,無乃不可乎?』公曰:『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。』公之言又非也。天子練冠以燕居,蓋謂庶子為其母也。公弗忍,遂練冠以喪慈母。喪慈母,自魯昭公始也。」

  周制,母為長子,父之所不降,母亦不敢降也。馬融曰:「父不傳重,無五代之義,而服三年,隨父從於夫也。不在斬縗章者,以子當服母齊縗也。」鄭玄曰:「不敢降者,謂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父之重長,以居正嫡之胤,當為先祖之主故也。母亦以此義而加崇焉。夫父之服長,以其仰述祖禰,堂構斯荷;母亦以其承夫嗣業,三從是寄。父尚不以大夫之嚴,降祖禰之主,母亦安敢以婦人之尊,降所天之嫡?故曰父之所不降,母亦不敢降。以父況母,明父猶屈體,母宜無嫌。如舊說妻從服,則當云『夫所不降,妻亦不敢降』。今言父母者,豈非自子而言也。」妾為女君之長子,與女君同。不敢以輕服服君之正體。盧植曰:「與女君喪長子俱三年。」妾從女君而出,則不為女君之子服。盧植曰:「謂俱有過而出,女君為其子服,嫌妾當從服,故言不也。」鄭玄曰:「妾與女君俱出,女君猶為子服周,妾於義絕,無施服也。」王肅曰:「非屬從,故不服。」孔穎達云:「姪娣從女君而入,若女君犯七出,則姪娣亦從而出。」

  漢戴德云:「父卒,為繼母、君母、慈母;孫為祖後者,父卒為祖母,上至高祖母,自天子達於士;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祖父母;母為長子,妾為君之長子,繼母為長子:並與父卒為母同。」

  周制,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。祖父在,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。

  後漢荊州牧劉表云:表字景升。「父亡在祖後,則不得為祖母三年,以為婦人之服,不可踰夫。孫為祖服周,父亡之後,為祖母不得踰祖也。」

  晉或問曰:「若祖父先卒,父自為之三年,己為之服周矣。而父卒祖母後卒,當服三年不乎?」劉智答云:「嫡孫服祖三年,誠以父卒則己不敢不以子道盡孝於祖,為是服三年也。謂之受重於祖者,父卒則祖當為己服周,此則受重也。己雖不得受重於祖,然祖母今當服己周,己不得不為祖母三年也。小記曰『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』,特為此發也。」

  侍中成粲云:「禮有嫡子則無嫡孫,然則己受重於父,不受重於祖,不得為祖母三年。禮,舅沒則姑老,為傳家事於長婦也。亦為祖沒,則己父受重於祖父,己不受之於祖父母,故無祖父母三年之理也。」

  賀循又引小記,自釋為祖母後者,服之如母,不為祖父母後,不得為祖母三年,未見其驗,但以父在無二嫡,父沒祖存,己位則正,不得為祖父後,乃為祖母嫡也。

  宋崔凱云:「時人或有祖父亡,而後己母亡,孫奉養祖母,祖母卒則為之齊縗三年者。凱以為祖母三年,自謂己父母早亡,受重於祖,故為祖斬縗三年,祖母齊縗三年。今己父後亡,則受重於父,不受重於祖,孫雖奉養祖母,固自當如禮齊縗周耳。」

  庾蔚之謂:「劉景升以婦人之不可踰夫,既已乖矣。按成粲云:『己自受重於父,不受於祖,為祖母不應三年』,可謂殊途而同謬者矣。」

    後妻子為前母服議前母卒在異國

  後漢末,長沙人王毖上計至京師,值吳魏分隔,毖妻子在吳,身留中國,為魏黃門郎,更娶妻生昌及式。毖卒後,昌為東平相。至晉太康元年吳平時,毖前妻已卒,昌聞喪,求去官行服。東平王楙上臺評議。

  博士謝衡云:「毖身不幸,去父母,遠妻子。妻於其家,執義守節,奉宗祀,養舅姑,育稚子。後得歸還,則固為己妻。父既為妻,子豈不為母。昌宜追服三年。」

  博士許猛云:「絕有三道。有義絕者,為犯七出也。有法絕者,以王法絕。有地絕者,以殊域而絕。且夫絕妻,如紀叔姬,其逼以王法,隔以殊域而更聘嫡室者,亦為絕矣。是以禮有繼母服,無前母制。是以前母非沒則絕也。以昌前母雖在猶不應服,若昌父在,則唯命矣。依禮記,昌唯宜追服其兄耳。」

  尚書都令史虞溥言:「臣以為禮不二嫡,重正也。苟正嫡不可以二,則昌父更娶之辰,即前婦義絕之日,固不待言而可知矣。議者以昌父無絕遣之言,尚為正嫡。恐犯禮虧教,難以示後。按昌父既冊名魏朝,更納後室,豈得懷舊君於江表,存外妻於讎國乎?非徒時政之所禁,乃臣道所宜絕。設使昌父尚存,今始會同,必不使兩妻專堂,二嫡執祭。以此驗之,故知後嫡立宜前嫡廢也。即父使有兩立之言,猶將以禮正之,況無遺命,可以服乎?溥以為宜如猛議。」

  博士秦秀議云:「按議者以禮無前妻之名,依名絕之不為之服,斯乃是也。今兄弟不同居,而各以路人相遇其母,恐一體之愛,從此絕矣。古人之為,未必按文,唯稱情耳。以為二母之子,宜各相事皆如所生。雖無成典,期於相睦,得禮意也。若前妻之子不勝母之哀,來言曰『我母自盡禮於事夫,為夫先祖所歆享,為父志所嘉,為人倫所欽敬』,便迎父喪,歸於舊塋,以其母祔葬;則後妻之子,寧可以據儒者之言以距之邪?禮,二妾之子,父命令相慈,而三年之恩便同所生矣。昌父何義不令二嫡依此禮乎?然禮無明制,非末學者所敢用心;必不得已,與其意而絕之,不若意而事之。故以為昌宜追前母三年,二母之祔,以先後為敘。」

  侍中程咸言:「諸侯無更娶致夫人之制,大夫妻死改室,不拘立嫡。昌父前妻,守德約身,幸值開通,而固絕之,此禮不勝情而漸入於薄也。昌母後聘,本非庶賤,橫加抑黜,復不然矣。若令二母之子,交相為報,則並尊兩嫡,禮之大禁。昔舜不告而娶,婚禮蓋闕,傳記以二妃夫人稱之,明不足立正后也。聖人之弘,猶權事而變,而諸儒欲聽立兩嫡,並未前聞。且趙姬而讓叔隗以為內子,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堂,皆欲以正家統而分嫡妾也。昌父已亡,無正之者,若追服前母,則自黜其親;交相為報,則固非嫡。就使未達,追為之服,猶宜刑貶,以匡失謬,況可報楙施行,正為通例,則兩嫡之禮始於今矣,開爭長亂,不可以訓。臣以為昌等當各服其母者。」

  著作郎陳壽等議:「春秋之義,不以得寵而忘舊,是以趙姬請逆叔隗而己下之。若昌父及二母於今並存,則前母不廢,有明徵矣。設使昌父昔持前婦所生之子來入中國而尚在者,恐不謂母已黜遣,從出母之服。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,昌兄有服母之理,則昌無疑於不服。」

  司馬李苞議:「禮重一統,所以正家,猶國不可二君。雖禮文殘缺,大事可知。昌父遇雖,與妻隔絕,夫得更娶,妻當更嫁,此通理也。今之不去,此自執節之婦,不為理不絕矣,適可嘉異其意,不得以私善羈縻已絕之夫。議者以趙姬為比,愚以為不同也。重耳適齊,志在必還,五年之間,未為離絕。衰納新寵,於禮為廢嫡,於義為棄舊,姬氏固讓,得禮之正,是以春秋善之,明不得並也。古無二嫡,宜如溥駮。」

  中書監荀勖議曰:「昔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,後隔呂布之亂,不知存亡,更娶蔡氏女。徐州平後,陳氏得還,遂二妃並存。蔡氏之子元疊,為陳氏服嫡母之服,族兄宗伯曾責元疊,謂抑其親,鄉里先達以元疊為合宜。」

    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

  晉成帝咸康中,零陵李繁姊先適南平郡陳詵為妻,產四子而遭賊。姊投身於賊,請活姑命,賊將姊去。詵更娶嚴,生子暉等三人。繁後得姊歸,詵求迎李還,更育一女子。詵籍,母張在上,以妻李次之,嚴次之。李亡,詵疑暉服,以其事言於征西大將軍庾亮府評議。

  司馬王愆期議曰:「按禮不二嫡,故惠公元妃孟子卒,繼室以聲子。諸侯猶然,況庶人乎?士喪禮曰,繼母本實繼室,稱繼母者,事之如嫡,故曰如母也。詵不能遠慮避難,以亡其妻,李非犯七出見絕,終又見逆,養姑於堂,子為首嫡,列名黃籍,則詵之妻也。為詵也妻,則為暉也母,暉之制服無所疑矣。詵雖不應娶,要以嚴為妻,妻則繼室,本非嫡也。若能下之,則趙姬之義;若云不能,官當有制。先嫡後繼,有自來矣。」

  倉曹參軍王群議:「李投身於賊,則名義絕矣。辱身污行,喪禮違義,雖有救母之功,宜以路人之恩相報。不可以奉承宗廟,嚴子不宜以母服服之,李子宜以出母居之。」

  倉曹參軍虞眕之忍反議:「庶人兩妻,不合典制,財之法則,應以先婦為主,服無所疑。漢時黃司農為蜀郡太守,得所失婦,便為正室,使後婦下之,載在風俗通。今雖貴賤不同,猶可依准。」

  行參軍諸葛瑒議:「詵既不能庇其伉儷,又未審李之吉凶,無感離之慘,便歡會納妻,悖禮傷教,皆此之由。又詵協嚴迎李,籍注二妻,李亡之日,乃復疑服。若小人無知,不應有疑;及其有疑,明知妻不可二。生亂其名,沒疑其服,喪亂以來,多有此比,宜齊之以法。」

  戶曹掾談劌等白:「奉教博議,互有不同,按禮無二嫡之文,李為正嫡應服,居然有定。」

    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晉 宋 後魏

  晉劉智釋疑答問云:「高曾祖母與祖母俱存,其卑者先亡,則當厭屈不?昔魯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,春秋書曰『葬我小君齊姜』。舊說云,妻隨夫而成尊,姑不厭婦,婦人不主祭,已承先君之正體,無疑於服重也。」

  宋庾蔚之謂:「婦從夫,嫡曾高祖母,正體所傳,並有重,何疑其亡先後。」

  後魏永平四年,尚書都令史陳終德祖母之喪,欲服齊縗三年,以無代爵之重,不可上陵諸父,若下同眾孫,恐違後祖之義,請求詳正。

  國子博士孫景邕等議:「嫡孫後祖,持重三年,終德宜先諸父。」

  太常劉芳議:「按喪服,乃士之正禮,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,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,皆別標明。至嫡孫傳重,自士以上,古者卿士,咸多繼位。又士以上,乃有宗廟。先儒多云『嫡孫之傳重,下通庶人』。以為差謬。何以明之?傳重專主宗廟,非謂庶人祭於寢也。兼累代承嫡,方得為嫡子嫡孫耳。不爾者,不得繼祖也。按鄭玄云:『為三代長子服斬也』。魏晉以來,不復行此禮。按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,唯有為長子三年,嫡孫周,故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。今世既不復為嫡子服斬,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,則可知也。且准終德資階,方之於古,未登士秩,庶人在官,復無斯禮。考之舊典,驗之於今,則茲範罕行。且諸叔見存,喪主有寄,宜依諸孫服周為允。」

  景邕等又議云:「喪服雖以士為主,而必下包庶人。何以論之?自大夫以上,每條標列,逮於庶人,合而不述,此同士制,不復疑也。唯有庶人之為國君,此則明義服之輕重,不涉於孫祖。且受國於曾祖,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,而猶三年,不必由重也。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,而有祖為嫡孫周,豈祖以嫡服己,己與庶孫同為祖周,於義可乎?服祖三年,此則近代未嘗變也。准古士官,不過二百石也,終德即古之士也。且官族者謂有其功,食舊德者謂德繼於位,興滅繼絕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。金貂七珥,楊氏四公,雖以位相承,豈得言代祿乎?按晉太康中,令史殷遂以父朔不及所繼,求還為祖母三年。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,亦無不許三年之制,此則晉之成規也。」

  尚書邢鑾奏依芳。

  詔曰:「嫡孫為祖母,禮令有據,士人通行,何勞芳致疑請也。可如國子博士孫景邕所議。」

    齊縗杖周

  周制,父在為母周,屈也。至尊在,不敢伸其私尊也。父必三年然後娶,達子之志也。馬融曰:「屈者,子自屈於父,故周而除母服也。父至尊,子不敢伸母服三年。」

  大唐前上元元年,武太后上表曰:「父在為母服止一周,雖心喪三年,服由尊降。竊謂子之於母,慈愛特深,所以禽獸之情,猶能知母,三年在懷,理宜崇報。今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。」詔依行焉。

  開元五年,右補闕盧履冰上言:「准禮,父在為母一周除靈,三年心喪。太后請同父沒之服,三年然始除靈。雖則權行,有紊彝俗。今請仍舊章,庶協通禮。」於是下制令百官詳議。

  刑部郎中田再恩建議云:「降殺之喪,貴賤無隔,以報免懷之德,思酬罔極之恩。稽之上古,喪期無數,暨乎中葉,方有歲年。自周公制禮之後,孔父刊經以來,方殊厭降之儀,以標服紀之節。重輕從俗,斟酌隨時。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,子游謂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大功,子夏謂合從齊縗之制。此等並四科之數,十哲之人,高步孔門,親承聖訓,及遇喪事,猶此致疑,即明自古以來,升降不一。今去聖漸遠,殘缺彌多,會禮之家,名為聚訟,寧有定哉!而父在為母三年,傳之已踰二紀,出自高宗大帝之代,不從則天皇后之朝。大帝御極之辰,中宮獻書之日,往時參議,將可施行,編之於格,服之已久。前主所是,疏而為律;後主所是,著而為令。何必乖先帝之旨,阻人子之情,與伯叔母、姑姊妹同焉?若以庶事朝儀,一依周制,則古臣之見君也,公卿大夫贄羔鴈珪璧,今何故不依乎?周之用刑也,墨劓宮刖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侯甸男衛,朝聘有數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井邑丘甸,以立征稅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分土五等,父死子及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冠冕衣裘,乘車而戰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三老五更,膠序養老,今何故不行乎?諸如此例,不可勝述,何獨孝思之事,愛一年之服於其母乎?可為痛心,可為慟哭者也。詩云:『哀哀父母,生我劬勞。』阮嗣宗,晉代之英才,方外之高士,以為母重於父。據齊縗升數,麤細已降,何忍服之節制,減至於周?豈後代之士,盡慚於枯骨?循古未必是,依今未必非也。」

  履冰又上疏曰:「上元中,武太后上表,請同父沒之服,初亦未有行用。垂拱年,始編入格,錫氏之後,俗乃通行。臣開元五年,頻請仍舊。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,亦付所司詳議。諸司所議,同異相參。臣竊見新修之格,猶依垂拱之偽,至有祖父母安存,子孫之妻亡歿,下房几筵,亦立再周,甚無謂也。據『在家從父,出嫁從夫,夫死從子』,則喪服四制云:『天無二日,土無二君,家無二尊,以一治之也。所以父在為母服周者,避二尊也。』臣恐後代復有婦奪政之敗者。」疏奏未報。

  履冰又上表曰:「臣聞夫婦之道,人倫之始。自家刑國,牝雞無晨,四德之禮不愆,三從之義斯在。故父在為母服周者,見無二尊也。准舊儀,父在為母一周立靈,再周心喪。父必三年而後娶者,達子之志焉。豈先聖無情於所生,固有意於家國者矣。原夫上元肇年,天后請升慈愛之喪,以抗尊嚴之禮,雖齊斬之儀不改,而几筵之制遂同。數年之間,尚未通用。垂拱之初,始編入格。臣謹尋禮意,防杜實深,若不早圖刊正,何以垂戒於後?且臣所獻者,蓋請正夫婦之綱,豈忘母子之道。復云母屬所謂『與伯叔姑姊服同』者,伯叔姑姊豈有筵杖之制、三年心喪乎?齊斬足為升降者,母齊父斬,不易之禮。故父加至再周,父在為母加三年心喪。今者同父歿之制,則尊厭之律安施?臣前狀單略,議者未識臣之懇誠。」

  左散騎常侍元行沖奏議:「古之聖人,徵性識本,緣情制服,有伸有厭。天父天夫,故斬縗三年,情禮俱盡者,因心立極也。生則齊體,死則同穴,比陰陽而配合。同兩儀之化成。妻喪杖周,情禮俱殺者,蓋遠嫌疑,尊乾道也。父為嫡子三年斬縗,而不去職者,蓋尊祖重嫡,崇禮殺情也。資於事父以事君,孝莫大於嚴父。故父在為母罷職齊周而心喪三年,謂之尊厭者,則情伸而禮殺也。斯制也,可以異於飛走,別於華夷,羲農堯舜莫之易也,文武周孔所同尊也。今若捨尊厭之重,虧嚴父之義,略純素之嫌,貽非聖之責,則事不師古,有傷名教矣。謹詳前者之疑,並請依古為當。」自是百僚議竟不決。

  至七年,下敕曰:「惟周公制禮,當歷代不刊;況子夏為傳,乃孔門所受。格條之內,有父在為母齊縗三年,此有為而為,非尊厭之義。與其改作,而不如師古,諸服紀宜一依喪服文。」自是卿士之家,父在為母行服不同:或既周而禫,禫服六十日釋服,心喪三年者;或有既周而禫,禫服終三年者;或有依上元之制,齊縗三年者。議者是非紛然。元行沖謂人曰:「聖人制厭降之禮,豈不知母恩之深也?但尊祖貴禰,欲其遠別禽獸,近異夷狄故也。人情易搖,淺俗者眾。一紊其度,其可正乎!」

  二十年,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五禮,又議請依上元敕,父在為母齊縗三年為定,遂為成典。

  周制,為妻,妻至親也。鄭玄曰:「嫡子父在,則為妻不杖,以父為之主也。服問曰:『君所主:夫人、妻、太子、嫡婦。』父在,為妻以杖即位,謂庶子也。」馬融曰:「妻與己共承宗廟,所以至親也。」陳銓曰:「以其至親,故服同於母。」雷次宗曰:「不直云至親而言妻者,明其為齊體判合之親,以別至極之稱而言。」出妻之子為母。鄭玄曰:「出猶去也。」馬融曰:「犯七出,為之服周。」雷次宗曰:「不直言為出母,嫌妾子及前妻之子為之服。子無出母之義,故繼夫而言。」出妻之子為母周,則為外祖父母無服也。絕族無施服,親者屬也。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。與尊者為一體,不敢服其私親。在旁而及曰施。親者屬也,母子至親,無絕道也。施音以豉反。

  晉束皙問:「嫡子為出母無服,母為子有何服?」步熊答:「但為父後,故不得服耳。母為之服周。嫡子雖不服外祖,外祖猶為服緦麻也。」

  袁準正論:「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,喪者不祭故也。其以出,不得不降。安有母子至親而無服乎?釋服而祭可也。」

  大唐神龍元年五月,皇后表請,天下士庶出母終者,令制服三年。至天寶六載正月赦文:「五服之紀,所宜企及,三年之數,以報免懷。齊縗之紀,雖存出母之制,顧復之慕,何伸孝子之心。其出嫁之母,宜終服三年。」

  周制,父卒,繼母嫁,從為之服,報,貴終也。馬融曰:「繼母為己父三年,喪禮畢,嫁後夫,重成母道,故隨為之服。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,則不服也。」鄭玄云:「嘗為母子,貴終其恩也。」王肅曰:「服也則報,不服,則不報。」雷次宗曰:「凡言報者,繼母服亦如此。」

  魏王肅云:「從乎繼而寄育則為服,不從則不服。」吳射慈云:「為廬當就繼母之家。若遠不得往者,則別為異室,亦有廬,變除堊室及禫,如親子也。亦報子周。不言報者,凡經中之文悉報也。」

  晉束皙問曰:「繼母嫁從服,當立廬不?」步熊答曰:「父卒,繼母嫁,如母,應居倚廬。」

  皇密云:「且經稱繼母如母者,蓋謂配父之義,恩與母同,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。傳云繼母何以如母,明其不同也。是以出母服周而繼母無制,不同之驗也。夫一與之齊,則終身不改,故死則同穴,無再醮之義。然則禮許其嫁,謂無大功之親,己稚子幼,不能自存,故攜其孤孩與之適人,上使祖宗無曠祀之闕,下令弱嗣無窮屈之難,故曰貴終也。若偏喪之日,志存爽貳,不遵恭姜靡他之節,而襲夏姬無厭之欲,輕忽先亡,棄己如遺,無顧我之恩,何貴終之有也。如禮之旨,則子無不從。且非禮而嫁,則義之所黜,何服之有哉!」

    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

  宋庾蔚之云:「母子至親,本無絕道,禮所親者屬也。出母得罪於父,猶追服周;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,則是子自絕其母,豈天理邪!宜與出母同制。按晉制,寧假二十五月,是終其心喪耳。」

  大唐龍朔二年,所司奏:「同文正卿蕭嗣業,嫡繼母改嫁身亡,請伸心制。據令,繼母改嫁不解官。」既而有敕:「雖云嫡母,終是繼親,據禮緣情,須有定制。付所司議定奏聞。」

  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等奏稱:「緬尋喪服,唯出母制,特言出妻之子。明非生己,則皆無服。是以令云母嫁,又云出妻之子。出言其子,以著所生;嫁則言母,通苞養嫡,俱當解任,並合心喪。其不解者,唯有繼母之嫁。繼母為名,止據前妻之子。嫡於諸孽,禮無繼母之文。甲令今既見行,嗣業理伸心制。竊以嫡繼慈養,皆非所生,為並同行路。嫁雖比出稍輕,於父終為義絕。繼母之嫁,既殊親母,慈嫡義絕,豈合心喪?今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,為父後者無服,非承重者杖周,並不心喪,一同繼母,有符情禮,無黜舊章。又心喪之制,唯施服屈,杖周之服,不悉解官。而令文三年齊斬,亦入心喪之例;杖周解官,交有妻服之舛。又依禮,庶子為其母緦麻三月。既是所生母服,准例亦合解官。令文漏而不言,於事終須修附。既與嫡母等嫁同一令條,總議請改,理謂允愜者。依集文武官九品以上議,得司衛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議,請一依司禮狀,嗣業不解官。」詔從之也。

    父在為出母服議

  晉賀循云:「父在為母,厭尊,故屈而從周。出母服不減者,以本既降,義無再厭故也。父在為母既已杖矣,若父在母出宜重降者,則宜在不杖條。今在杖條,明不再降。杖者必居廬,居廬者必禫。」吳徐整問曰:「出妻之子為其母,及父卒繼母嫁,為之服、報,皆周也。二母既出,則為絕族。今子為之服,皆當於何處為位?有廬堊室不?出母亦當報其子不 繼母報子於何處制服?豈止所適者之家為哭位事乎?又當有禫不?」射慈答曰:「當就出母之家。若遠不得往者,可別為異室,亦有廬。變除、堊室及禫,如親子也。母亦報子周也。」

    父卒為嫁母服

  漢石渠議:「問:『父卒母嫁,為之何服?』蕭太傅云:『當服周。為父後則不服。』韋玄成以為:『父歿則母無出義,王者不為無義制禮。若服周,則是子貶母也,故不制服也。』宣帝詔曰:『婦人不養舅姑,不奉祭祀,下不慈子,是自絕也,故聖人不為制服,明子無出母之義,玄成議是也。』」

  石渠禮議:「又問:『夫死,妻稚子幼,與之適人,子後何服?』韋玄成對『與出妻子同服周』,或議以為子無絕母,應三年。」蜀譙周據繼母嫁猶服周,以親母可知,故無經也。

通典卷第九十 禮五十 沿革五十 凶禮十二

  五服年月降殺之三

   齊縗不杖周 齊縗三月

    齊縗不杖周

  周制,為祖父母周,至尊也。鄭玄曰:「此言其異於杖周耳。」王肅云:「言與杖周同制,唯杖屨異。」為伯父母、叔父母周,與尊者一體也。馬融曰:「與父一體,故不降而服周。」陳銓曰:「尊者,父也。所謂昆弟一體也。」為兄弟之子亦周,旁尊,不足以加尊焉,故報之也。父子一體也,夫婦一體也,昆弟一體也,故父子首足,夫婦判合,昆弟四體。故昆弟之義無分,然而有分者,則避子之私也。子不私其父,則不成為子。故有東宮,有西宮,有南宮,有北宮,異居而同財,有餘則歸之於宗,不足則資之於宗。鄭玄云:「宗者,代父為小宗典宗事者。資,取也。為姑在室亦如之。」賈公彥曰:「昆弟之義無分者,言凡昆弟如人身之手足,不可分離。」為伯母、叔母亦周,以名服也。賈公彥云「以其配父而有母名,故服之如父。」大夫之嫡子為妻周,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父在則為妻不杖,以父為之主也。鄭玄曰:「大夫不以尊降嫡婦者,重嫡也。凡不降者,謂如其親服服之也。降有四品,君大夫以尊降,公子、大夫之子以厭降,公之昆弟以旁尊降,為人後者、女子子許嫁者以出降。」馬融曰:「大夫重嫡,不降大功。子從父,不敢降其妻,故服周也。」為昆弟。鄭玄曰:「昆,兄也。為姑姊妹在室亦然。」雷次宗曰:「經於伯叔父下無姑文,於昆弟下無姊妹文,於眾子下無女子子文者,以未成人則為殤,已成人則當出,故皆不見於此。」士為眾子。眾子者,長子之弟及妾子、女子子也。士謂之眾子,未能遠別也。大夫則謂之庶子,又降之為大功,天子國君則不服。為昆弟之子周,報之也。鄭玄曰:「按檀弓曰:『喪服,兄弟之子猶子也,蓋引而進之。』」陳銓曰:「男女同耳。」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周,鄭玄曰:「兩言之者,嫡子或為兄,或為弟。」陳銓曰:「大夫為眾子大功,嫡子周。」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。大夫雖尊,不敢降其嫡。嫡子為庶昆弟,庶昆弟相為,亦如大夫之為。為嫡孫周,不敢降其嫡。有嫡子者無嫡孫,孫婦亦如之。周之道,嫡子死則立嫡孫,是嫡孫將上為祖後者。長子在則皆為庶孫。孫婦亦如之,嫡婦在,亦為庶孫之婦。凡父於將為後者,非長子,皆周也。為人後者為其父母,報。何以周?不貳斬也。馬融曰:「為大宗後,當為大宗斬,還為小宗周,故曰不貳斬也。」王肅曰:「凡服不報,以嫡尊降也。既出為大宗後,其父母不得服以加也,故不以出降而報之。」陳銓曰:「大宗為尊者之正宗,故後之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據無所厭屈則周為輕。言報者,明子於彼則名判於此,故推之於無尊,遠之以報服。女雖受族於人,猶在父子之名,故得加尊而降之。」持重於大宗者,降其小宗也。女子子適人者,為其父母、昆弟之為父後者周,馬融曰:「婦人以適人降,故服父母周,為昆弟之為父後者,亦為之周也。」婦人不貳斬也。婦人有三從之義,無專用之道,故未嫁從父,既嫁從夫,夫死從子。故父者子之天也,夫者妻之天也。婦人不貳斬,猶曰不貳天也,婦人不能貳尊也。為昆弟之為父後者周,婦人雖在外,必有歸宗;曰小宗,故服周。馬融曰:「歸宗者,歸父母之宗也。昆弟之為父後者曰小宗。」王肅曰:「嫌所宗者唯大宗,故曰小宗,明各自宗其為父後者也。」鄭玄曰:「從者,從其教令。歸宗者,父雖卒,猶自歸,宗其為父後持重者,不自絕其族類也。曰小宗者,言是乃小宗也。小宗者明非一也,小宗有四。丈夫婦人之為小宗,各如其親之服服之,避大宗也。」繼父同居者周,夫死妻稚子幼,子無大功之親,與之俱適人,馬融曰:「稚,少。幼,小也。無大功之親以收養之,故母與之俱行適人。」鄭玄曰:「妻稚,未五十也。子幼,十五以下也。大功之親,謂同財者。」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,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,歲時使之祀焉,妻不敢與焉。若是,則繼父之道也。同居則服齊縗周,異居則服齊縗三月。必嘗同居,然後為異居;未嘗同居,則不為異居也。鄭玄曰:「築宮廟於家之門外,神不歆非族也。妻不敢與焉,恩雖至親,族已絕矣,夫不可二焉。此以恩服耳。未嘗同居則不服也。」馬融曰:「不敢與知之也。謂己自有宗廟,不隨母適人,初不同居,何異居之有也。」陳銓曰:「異居者,昔嘗同,今不同也。夫有大功之親,同財者也。子有大功,不可以隨母。彼有大功,不可以專財也。」為夫之君周,從服也。馬融曰:「夫為君服三年,妻從夫降一等,故服周。」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,姑姊妹報。無主者,謂其無祭主,故周也。鄭玄曰:「無主後者,人之所哀憐,不忍降之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按檀弓曰:『姑姊妹之薄也,蓋有受我而厚之者。』今無祭主者,是無子無夫,則無受我而厚之者也。既無受我之厚,則我不得降其本情,故哀發於無主而服於天倫也。今之不降,既緣亡者之獨,又因報身之無屈,二途俱伸,彼此兼遂,故父母兄弟,在室姊妹,咸得反服也。唯出適者,自以義結他族,事殺本宗,受我之厚,奪己亦深,至乃愛敬兼極者,猶抑斬以為周,況餘人乎?雖則家庭莫主,兄弟絕嗣,無後之痛,路人所悲,而深心徒結,至服無反,良由既曰外志成,事無兩降故也。降由己身之出,不計前人應降與不應也。所謂反服者,反於昆弟伯叔耳。若無主服周,昆弟大功,則是過於昆弟也,豈所謂反服哉!問者曰:『女子云出適者,不得為無主服周,斯則然矣。敢問兩無主,得交相反服不?』答曰:『經云姑姊妹報,明反服不由己身,人今哀己,不可無報,若兩俱無主,義無先服,則無服,安得交相為周。』」為君之父母、妻、長子、祖父母周,馬融曰:「父母長子,君服斬,故臣從降服一等周也。妻則小君,服母之義,故周也。」從服也。父母長子君服斬,妻則小君也。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。此為君矣,而有父若祖之喪者,謂始封之君也。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也。父卒者,父為君之子孫,宜嗣位而早卒也。妾為女君周,妾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也。鄭玄曰:「女君,君嫡妻也。女君於妾無服,報之則重,降之則嫌。」雷次宗曰:「今抑妾使同婦,尊女君使同姑。女君於妾,不得同姑之降婦。不降則應報,所以不報者,欲伸聖人抑妾之旨。若復報之,則並后之誡,竟無所徵。故報之則違抑妾之義,降之則有舅姑之嫌,故使都無服,無重嫌之責。」婦為舅姑周,從服也。馬融曰:「從夫而為之服也。從服降一等,故夫服三年,妻服周也。」劉系之問:「子婦為姑既周,綵衣邪?」荀訥答曰:「子婦為姑既周除服,時人以夫家有喪,猶白衣。」為夫之昆弟之子周,報之也。馬融曰:「伯母叔母報之。」鄭玄曰:「男女皆是也。」陳銓曰:「從於夫者宜服大功,今乃周者,報之也。」公妾,大夫之妾為其子周,雷次宗曰:「嫌二妾從於君尊以降其子,故明之。所嫌者尊,故降。不言士妾也。」馬融曰:「公,諸侯也。」妾不得體君,為其子得遂也。鄭玄曰:「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。女君與君一體也,唯為長子三年,其餘以尊降之,與為妾子同矣。」雷次宗曰:「夫人與君同體,以尊降其子也。公子與君同體,以厭其親也。妾無夫人之尊,故不降其子;無公子之厭,故得遂其親也。而事鄰於體君,跡幾於不遂,故每以『不體』『得遂』為言也。」女子子為祖父母周,不敢降其祖也。鄭玄曰:「經似在室,傳似已嫁,明雖有出道,猶不降也。」馬融曰:「不言女孫言女子子者,婦質者親親,故繫父言之。出入服同,故不言在室適人也。」陳銓曰:「言雖已嫁,猶不敢降也。」駮鄭玄曰:「『經似在室』,失其旨也。在室之女則與男同,已見章首,何為重出?言不敢降者,明其已嫁,傳義詳之。」孔倫曰:「婦人歸宗,故不敢降其祖。」大夫之子為伯父母、叔父母、子、昆弟、昆弟之子、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,唯子不報。鄭玄曰:「命者,加爵服之名也,自士至上公,凡九等。君命其夫,則后夫人命其婦也。此所為者凡六大夫、六命婦。無主,無祭主者,為姑姊妹女子子也。其有主,如眾人。唯子不報,男女同耳。傳以為主謂女子子,似失之矣。」王肅曰:「姑姊妹本大功,今以無主為之周,故亦報己以周。女子子亦大功,今以無主為之周,女子子今為父母周,今雖具報,自其本服,故曰唯子不報。」雷次宗曰:「以報之為言二服如一,父母為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周,女子子適人亦為父母周,與報相亂,故經別其非報也。」大夫者,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。命婦者,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。無主者,命婦之無祭主也。何以言唯子不報?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周,故言不報也,言其餘皆報也。何以周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?夫尊於朝,妻貴於室也。大夫曷為不降命婦,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,其適於士者,又以尊降在小功。夫尊於朝,與己同也。妻貴於室,從夫爵也。大夫為祖父母、嫡孫為士者周,大夫不敢降其祖與嫡也。馬融曰:「尊祖重嫡,自尊者始也,故不敢降。」鄭玄曰:「不降其祖與嫡,則可降其旁親也。」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周,妾不得體君,得為其父母遂也。鄭玄曰:「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歟?春秋之義,雖為天王后,猶曰吾季姜,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也。此傳似誤矣。禮,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,是嫌不自服其父母,故以明之。」馬融曰:「公謂諸侯也。其間有卿大夫妾,故言以及士妾也,皆為其父母得服周也。」陳銓曰:「以妾卑賤不得體君,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,故傳明之卑賤不得體君。」雷次宗曰:「今明妾以卑賤不得體君,厭所不及,故得為其父母遂也。」

    齊縗三月

  周制,寄公失地之君也。為所寓服齊縗三月,言與眾人同也。鄭玄曰:「寓亦寄也,為所寄之國君服也。諸侯五月而葬而服三月者,三月而藏其服,至葬又反服之,既葬除之。」雷次宗曰:「既來受其惠,宜敬於所託,故與眾人同。」丈夫婦人為宗子、宗子之母妻齊縗三月,尊祖也。尊祖故敬宗,敬宗者,尊祖之義也。宗子之母在,則不為宗子之妻服。鄭玄曰:「婦人,女子子在室及歸宗者。宗子,繼別之後,百代不遷,所謂大宗也。」馬融曰:「丈夫婦人,謂一族男女,皆為宗子母與妻。」王肅曰:「此謂族人無復五屬者,反為其宗子服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言尊祖故敬宗,明祖已歿也,無由施於尊,當因敬宗以致尊祖之心。」為舊君,舊君之母、妻。舊君者,仕焉而已者也。服齊縗三月者,言與人同也。君之母、妻,則小君也。鄭玄曰:「仕焉而已者,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。為小君服者,恩深於民也。」陳銓曰:「仕焉,凡仕者。而已者,致仕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身既反昔,服亦同人,蓋謙遠之情,居身之道也。然恩紀內結,實異餘人,故爰及母妻也。」

  晉虞喜議云:「或問曰:『喪服經傳為舊君謂仕焉而已者,鄭注曰:「仕焉而已謂老若廢疾而致仕者也。」今致仕與廢疾,理得同不?』喜正之曰:『廢疾沉淪,罔同人伍,不淪臣道,齊縗三月可也。老而致仕,臣禮既全,恩既無替,自應三年,不得三月。傳言仕焉而已者,謂既仕而去,義同人伍耳。』」

  咸康末,殷泉源問天子諸侯臣致仕,服有同異。范宣答云:「夫禮制殘缺,天子之典,多不全具,唯國君之禮,往往有之。臣之致仕,則為舊君齊縗三月;天子之臣,則亦然矣。天子之與國君,雖名號差異,至於臣子奉之,與王者無殊矣。何以明之?公羊傳曰:『以諸侯踰年稱即位,亦知天子之踰年稱即位;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,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。』比例如此,則臣服之制同矣。」

  穆帝崩,前尚書郎曹L等奔赴,皆服齊縗。詔書侍御史喻希表彈其失禮。博士孔恢等議云:「禮無解職厭降之文,令有去官從本官之品,典律並愆,軌訓有違。按L等並以凡才,著蒙榮飾,或濯纓清波,不能仰遵王度,自同隸人,愆義違則,虧黷王猷。請以見事免L等所覆除官。」曹L上表自理曰:「臣聞君喪之禮,貴賤不同。禮,臣為君斬縗,仕焉而已,為舊君齊縗。爵祿既絕,朝見既替,蓋以疏賤於親貴,故降其制也。又國喪儀注,居職者朝夕臨,去職者朔望臨。禮,哭泣之節,各稱其服,哭輕則服不得重。據令,去職之臣朔望哭,宜為舊君服齊縗。是以臣前率而行之,不敢有加。臣服齊縗,哭臨殿庭,踰月歷旬,外內監司,莫之或譏。及至梓宮將幸山陵,諸官來赴,服斬者多。此皆意存於重,而不原於制,遂使親疏貴賤,無有等差。曾參欲勿除父母之喪,仲尼患其過制。今去官者服在官者之服,固為過制,非聖哲所許,而不推古今正禮難臣。若難者有證,臣對無據,甘受違制。」

  周制,庶人為國君。鄭玄曰:「不言人而言庶人者,或有自在官者,謂工匠之屬也。天子畿內人服天子亦如之。」馬融曰:「眾人為國君服齊縗三月也。」大夫在外,其妻、長子為舊國君齊縗三月。妻言與人同也,長子言未去也。鄭玄曰:「在外,待放已去者。妻雖從夫而出,古者大夫不外娶,婦人歸宗往來猶人也。春秋傳曰:『大夫越境逆女,非禮。』君臣有合離之義,長子去,可以無服。」

  漢石渠禮議:「戴聖曰:『大夫在外者,三諫不從而去,君不絕其祿位,使其嫡子奉其宗廟。言長子者,重長子也,承宗廟宜以長子為文。』嫡妻之長子也。蕭太傅曰:『長子者,先祖之遺體也。大夫在外,不得親祭,故以重者為文。』宣帝制曰:『以在故言長子。』」吳徐整問曰:「婦人為君之服周,則諸侯夫人亦為天子服此也。其聞喪之儀,衣麻之數,哭泣之位,變除之節,如周制將復有異耶?」射慈答曰:「其畿內諸侯夫人,有助祭之禮,則始喪之時,悉當到京師,復當還耳。其畿外諸侯聞喪,則當於路寢庭發喪,夫人當堂上也。變除之節,皆如周服之制也。」

  晉賀循按:「鄭注喪服云:『凡妻從夫降一等。夫合三月,則妻宜無服,而猶三月者,古者大夫不外娶,其妻則本國之女也,雖從夫而出,婦人歸宗,往來猶人,故從人服也。長子有服,謂未去者也。』循以為以道去君,非罪之重,其子尚可以留,值君薨則服也。」

  戴逵謂:「鄭玄注喪服不通。何者?婦人義無二尊,故出嫁則降父而服夫,何至為人去國乃兼服二君乎?若果宜兩服,夫經記應見。將謂大夫於君之母妻,本有齊斬之殊,乃仕焉而已,則俱在三月,蓋其義也。」鄭昕答曰:「按禮,妻為周而長子三月。今夫雖在外,妻尚未去,恐或者嫌猶宜周,故言與人同,則出國無服可知也。所以別言之者,明夫既去位,妻便同於人耳。」

  崇氏問曰:「齊縗三月,大夫在外,其妻長子為舊君。大夫去適他國,便為其所適國君服,於本國絕矣。妻從夫,當為後君服,舊寧以為人乎?以為宜與長子未去者同耳。」淳于睿答:「若妻未去,自若人也,不為舊君也。」

  周制,繼父不同居者。嘗同居,今不同居也。

  大唐聖曆元年,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嘗書問太子文學徐堅曰:「女子年幼小而早孤,其母貧窶,不能守志,攜以適人,為後夫之所鞠養,及長出嫁,不復同居。今母後夫亡,欲制繼父服,不知可不?人間此例甚眾。至於服紀,有何等差?前代通儒,若為議論?」堅答曰:「儀禮喪服經:『繼父同居齊縗周,謂子無大功之親,與之適人,所適亦無大功之親,而所適者以貨財為之築宮廟,歲時使之祀焉者也。』鄭玄曰:『大功之親,同財者也。築宮廟於家之外,神不歆非族也。以恩服耳,未嘗同居即不服也。』小戴禮記繼父服,並有明文,斯禮經之正說也。至於馬融、王肅、賀循等,並稱大儒達禮,更無異文。唯傅玄著書,以為父無可繼之理,不當制服,此禮,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。袁準作論,亦以為此則自制父也,亂名之大者。竊以父猶天也,愛敬斯極,豈宜靦貌繼以他人哉!然而藐爾窮孤,不能自立,既隨其母,託命他宗,本族無養之人,因託得存其繼嗣。在生也實賴其長育,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,重其生而輕其死,篤其始而薄其終,稱情立文,豈應如是?故袁、傅之駮,不可為同居者施焉。昔朋友之死,同爨之喪,並制緦麻,詳諸經典。比之於此,蓋亦何嫌?繼父之服,宜依正禮。今女子母攜重適,寄養他門,所適慈流,情均膝下,長而出嫁,始不同居。此則笄總之儀,無不畢備,與築宮立廟無異焉,蓋有繼父之道也。戴德喪服記曰『女子子適人者,為繼父服齊縗三月』,不分別同居異居。梁氏集說亦云:『女子子適人者,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。』今為服齊縗三月,竊為折衷。」方慶深善此答。

  周制,曾祖父母。何以齊縗三月?小功者兄弟之服也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。鄭玄曰:「正言小功者,服之數盡於五,高祖宜緦麻,曾祖小功也。據祖周,則曾祖宜大功,高祖宜小功也。曾祖高祖皆有小功之差,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。重其縗麻,則尊尊之義也。減其日月,恩殺也。」王肅曰:「祖父周則曾祖大功,而傳以小功為說者,服本以周為正,父則倍之故再周,祖亦如焉故服周,曾祖恩輕,加所不及,正當小功,故傳曰以小功言之耳。傳言小功者兄弟之服,是據祖父而言也。從祖祖父、從祖父、從祖昆弟,此三者其親皆從祖父而來也,而己皆為之小功。從祖昆弟同與己為兄弟之族,而從祖父與己父為從父兄弟者也,從祖祖父則與己祖父為兄弟,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。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,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。」

  晉袁準正論:「按禮喪服云『為曾祖父母齊縗三月』,自天子至於士,一也。祖周則曾祖大功,高祖小功,而云三月者,此通遠祖之言也。今有彭祖之壽,無名之祖存焉。爾雅有來孫、雲孫、仍孫、昆孫,有相及者故也。十代之祖在堂,則不可以無服也。郯子曰『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』,非五代祖也。蒯聵禱康叔,自稱曾孫,非四代之曾孫。然則高遠也無名之祖,希及之矣,故不復分別而重言之也。故三月以著遠祖之祖,故齊縗以見高祖以上之服。遠祖尊,故以重服服之;恩殺,故減其月數。故舉三月,則知其遠祖;稱曾高,其服同也。儒者或以為高祖無服五屬之文,而云無服乎?族祖祖父緦麻而曾祖三月乎?」

  大唐貞觀十四年,侍中魏徵奏:「謹按曾祖高祖父母舊服齊縗三月,請加為齊縗五月。」

  周制,大夫為宗子,不敢降其宗也。馬融曰:「五屬孫雖為大夫,不敢降宗子者,故服齊縗三月。」大夫為舊君。大夫去,君掃其宗廟,故服齊縗三月,言與人同也。何大夫之謂也?言以道去其君而猶未絕。鄭玄曰:「以道去君,謂三諫不從待放也。未絕者,言爵祿尚有列於朝,出入有詔於國,妻子自若人也。」馬融曰:「大夫為舊君,據不在列位,不敢自比於留臣,故自同於庶人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經前已有為舊君,今復有此舊君,傳所以知前經是仕焉而已,後經是待放未去者,蓋以兼服小君,知恩有深淺也。仕焉而退,君臣道足,恩義既施,恩及母妻。今被放而去,名義盡矣,若君不能掃其宗廟,則但不為戎首而已。以其猶復未絕,故得同於人庶,適足以反服於君,不獲及其親也。」

  晉崇氏問淳于睿曰:「凡大夫待放於郊三月,君賜環則還,賜玦則去,不知此服已賜環玦未?」答曰:「其待放已三月,未得環玦,未適異國,而君掃其宗廟,故服齊縗三月。」

  或難曰:「今去官從故官之品,則同在官之制也,故應為其君服斬。王肅、賀循皆言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,則明今以老疾三諫去者不得從故官之品可知矣。今論者欲使解職歸者從老疾三諫去者例,為君服齊,失之遠矣。」釋曰:「按令,諸去官者從故官之品,其除名不得從例。令但言諸去從故官之品,不分別老疾三諫去者,則三諫去得從故官之例。王賀要記猶自使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,然則去官從故官之例,敢見臣服斬,皆應服齊明矣。夫除名伏罪不得從故官之例,以有罪故耳。老疾三諫去者,豈同除名者乎?又解職者嘗仕於朝,今歸家門,與老疾三諫去者豈異,而難者殊其服例哉!」

  又難曰:「按禮及先儒說,為君服齊,唯年老廢疾與待放之臣而已。老歸者無復為臣之道,放退者終身不復入君之朝,臣之義絕,宜降而服齊縗。解職者後將復仕,無離絕之事,固應服斬。二者各異,豈得相准?」釋曰:「古者年老廢疾,乃得致仕。閔子騫曰『古之道,不即人心』,退而致仕,孔子善之。此非老而致仕之例。禮亦當為舊君服齊縗,不唯年老廢疾待放而已也。夫君退臣,苟非墜諸淵之虐,臣雖去此仕彼,亦無絕道,況以老疾歸家不出國內而可絕乎?禮,臣三諫不從,不得已而去;若君能悔過納諫,聞命駿奔,何為終身不入君朝乎?君為人父母,人於君有子道,尊君之義,臣人一耳。而禮臣為君服斬,云為君服齊者,別親疏、明貴賤也。老疾待放之臣與人同服者,亦以疏賤故也。而難者不察疏賤厭降,乃云『絕其舊君』,悖於禮矣。解職者既已疏賤,與老疾去者無異,寧可必己後可還仕與自同於見臣為其君服斬乎?如令後可還仕,便得同見臣之制,三諫去者,一時罷退,後可還仕,方於解職,未始有殊。二臣之服,例皆應齊,而難者偏許三諫去者服齊,使去職者行斬,難以言通論矣。」

  又難曰:「王者無外,天子之臣雖致仕歸家,與在朝無異,不得稱君為舊而服齊縗也。」釋曰:「京師方千里之地謂之畿,其餘以封諸侯。畿內之人服天子齊縗,畿外之人則不能以為天子有內外之差。王者以天下為家,夷狄之士,亦莫不統,故曰無外之義,非所以論服也。書曰『臣為朕股肱耳目,宣力四方』,言君臣相與共政事,有一體之義。親而貴,故君臣之名生焉。致仕者疏賤,不得復託體至尊,故謂之舊君。凡在職稱君而俱服斬,去職亦宜稱舊而俱服齊。」

  左丞鄭襲曰:「君非天子之稱。」博士答曰:「天生蒸人而樹之君,天子非君,君將焉在?」

  周制,諸侯大夫之臣為舊君服。記云:「違諸侯,之大夫,不反服;違大夫,之諸侯,不反服。」鄭玄曰:「君、大夫,尊卑異也。違,去也。去諸侯仕諸侯,去大夫仕大夫,乃得為舊君反服。」王肅曰:「所適尊卑同,反服舊君。」

  晉武帝泰始中,尚書令史恂本文姓闕等是故少府鮑融故吏,假詣喪所行服,散騎常侍何遵駁以為:「禮云『違大夫,之諸侯,不反服』,則之天子亦不反服矣。恂等已登天朝,反服舊主,典禮相違。」荀顗表云:「禮,臣為君斬縗三年,與子為父同。以進登天朝,絕無舊君之心,廢反服之禮,非所以敦風崇教。今使仕者反服舊君,於義為弘。」詔曰:「可重下禮官評考。」尚書吳奮議以為皆不應服。尚書何楨議以為:「禮為貴臣貴妾緦服三月。夫貴之施賤,猶論恩紀以制服,況嘗為臣吏,禮遇恩紀,優劣不同,焉可同之一例。今以為辟舉正職之吏,宜依古為舊君服,不論違適之異,皆齊縗三月。其餘郡吏,聞喪盡哀而已。」衡陽內史曾瑰議以為:「古者失地之君,託身造次,感一時之惠,猶齊縗以為報;嘗為臣吏,禮待優備,故依禮託情而弘教訓矣。」國子祭酒孔愉議:「應從弟子服師之制。昔夫子既喪,門人若喪父而無服,弔服加麻。今縱不能爾,自宜三月,加以環絰。未聞深衣之制。白帢布衣是今之吉服。君弔其臣猶錫縗,況臨故君而可奪情服乎!」范汪議:「當今刺史郡守幕府,事任皆重,與古諸侯不異也。按漢魏名臣為州郡吏者,雖違適不同,多為舊君齊縗三月。」范甯議云:「弔服加麻,輕末之服。臣為君服斬縗,舊君齊縗三月,此古今所以得異。甯謂臣有貴賤,禮有降殺。州郡綱紀,察舉辟命之吏,聞舊君喪,應即奔赴。在官之人,亦宜棄職而去。雖不皆與禮合,稱情立文也。或曰:『州郡守牧喪,官吏為之齊縗以終葬,故服舊君緦麻,所以為輕重之殺也。』臣為君服斬,三代之達禮。秦罷侯置守,雖不繼位,皆有吏臣,不得准古諸侯也?」

  虞道恭問曰:「舊君齊縗三月。今見為人吏,舊君喪,今同在此,未知禮猶得服不?」徐邈答曰:「若更仕一君,便絕前君,足下疑於今為人吏是也。吾謂仕者豈以後絕前邪?正使仕於此君之朝,而追前君,亦何不可,況為前君服舊君之服也。」

  周制,曾祖父母為士者,如眾人,服齊縗三月,大夫不敢降其祖也。馬融曰:「尊祖故不降也。」陳銓曰:「大夫不敢降其曾祖為眾者,如眾人也。」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。嫁者,其嫁於大夫者也。未嫁者,其成人而未嫁者也。服齊縗三月者,不敢降其祖也。鄭玄曰:「言嫁於大夫,明雖尊猶不敢降也。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。此著不降,明有所降也。」馬融曰:「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服。嫁者,嫁為大夫妻也。成人謂十五已上許嫁未行者也。以祖名曾,明婦人雖為天王后,不降其祖宗也。」

通典卷第九十一 禮五十一 沿革五十一 凶禮十三

  五服年月降殺之四

  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為殤議附 大功成人九月 為眾子婦

   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為殤議附

  周制,喪服:「大功之殤中從上,小功之殤中從下。」大功小功皆謂其成人也。大功之殤中從上,則齊縗之殤中亦從上,此主謂大夫之為殤者服也。凡不見者,以此求之。又曰:「齊縗之殤中從上,大功之殤中從下。」齊縗大功皆謂服其成人也。大功之殤中從下,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。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。五服之中,親者上附,疏者下附。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,十五至十二為中殤,十一至八歲為下殤,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。無服之殤以日易月。故子生三月,則父名之,死則哭之,未名則不哭。男女未冠笄而死,可哀殤也。以日易月者,生子一月,哭之一日。殤而無服者,哭之而已。丈夫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。盧植云:「女年十五笄。」鄭玄曰:「成人也。婦人許嫁而笄。未許嫁,與丈夫同。」公羊傳云:「許嫁則笄而字之,死以成人之喪服之。」

  齊魯戰於郎,魯哀公十一年,齊師伐我也。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,邊界小城曰保。歎曰:「君子不能為謀也,士不能死也,不可,我則既言矣。」欲敵齊師踐其言。與其鄰童汪踦往,皆死焉。魯人欲勿殤童汪踦,問於仲尼。仲尼曰:「能執干戈以衛社稷,雖欲勿殤,不亦可乎。」

  凡臣不殤君,子不殤父,妻不殤夫。

  漢戴德云:「七歲以下至生三月,殤之,以日易月。生三月哭之。朝夕即位哭。葬於園。既葬,止哭,不飲酒食肉。畢喪各如其日月。此獨謂父母為子與昆弟相為耳。」吳徐整問射慈曰:「八歲以上為殤,有服,未滿八歲為無服。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,七歲十二月死,此為七歲,則無服也。或以元年十二月生,以八年正月死,以但跨八年,計其日月,適六歲耳。然號為八歲,日月甚少;全七歲者,日月為多。若人有二子,各死如此,其七歲者獨無服,則父母之恩有偏頗。」答曰:「凡制數自以生月計之,不以歲也。」問曰:「無服之殤,以日易月,哭之於何處?有位無?」答曰:「哭之無位。禮,葬下殤於園中,則無服之殤亦於園也。其哭之就園也。」

  晉袁準喪服傳曰:「按孔子家語曰:『男子十六而成童,女子十四而化育。』此成人之大例也。人成有早晚。又按左氏傳曰:『國君十五而生子,冠而生子,禮也。』然則十五十六可以為成人矣。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,此墮齒之大例也。以是而處殤之義,則七歲至九歲宜為下殤,十歲至十二宜為中殤,十三至十五宜為長殤,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。十九以下,四歲之差,傳所記言,非經典也。二十而冠,三十而娶,是無不冠不娶之限耳。若必三十,則舜適為得禮矣,奚為稱鰥哉!」

  崇氏問云:「舊以日易月,謂生一月哭之一日。又學者云,以日易月者,易服之月,殤之周親者,則以十三日為之制。二義不同,何以正之?」淳于睿答云:「按傳之發正於周年之親,而見服之殤者,以周親之重,雖未成殤,應有哭日之差。大功以下,及於緦麻,未成殤者,無復哭日也。何以明之?按長殤中殤俱在大功,下殤小功,無服之殤,無容有在緦麻,以其幼稚,不在服章,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。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,下殤緦麻,無服之殤則已過絕,無復服名,不應制哭。故傳據周親以明之。且緦麻之長殤,服名已絕,不應制哭,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?」

  范甯與戴逵書,問馬、鄭二義。逵答曰:「夫易者,當使用日則廢月,可得言易耳。鄭以哭日准平生之月,而謂之易。且無服之殤,非唯周親七歲以下也,他親長中,降而不服,故傳曰『不滿八歲以下,皆為無服之殤也』。如馬義,則以此文悉關諸服降之殤者。若如鄭義,諸降之殤當作何哭邪?若復哭其生月,則緦麻之長殤,決不可二百餘日哭。鄭必推之於不哭,則小功之親,以志學之年,成童而夭,無哭泣之位,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。」甯又難逵曰:「傳云不滿八歲為無服,則八歲已上不當引此也。尋制名之本意,父之於子,下殤小功,猶有緦麻一階,非為五服已盡。而不以緦麻服之者,以未及人次耳。」

  長史姜輯議安平嗣孫服曰:「諸侯體國,嗣孫至重,欲其胤嗣早繼者。文王之為世子,在於王季之時,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,而十五便生武王。推此而言,則禮許世子以早冠。禮,男子冠而不為殤。既冠婚姻,不復得以殤服服之。謂以為嗣孫,年已十八,備禮冠娶,當從成人之例。」

  宋庾蔚之謂:「漢戴德云『獨謂父母為子昆弟相為』,當不如鄭以周親為斷。周親七歲以下,容有緦麻之服,而不以緦麻服服之者,以其未及於禮,故有哭日之差耳。他親有三殤之年而降在無服者,此是服所不及,豈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?戴逵雖欲申馬難鄭,而彌覺其躓,范甯難之,可謂當矣。按束皙通論無服之殤云:『禮,緦麻不服長殤,小功不服中殤,大功不為易月哭,唯齊縗乃備四殤焉。』凡云男二十而冠,三十而娶,女十五許嫁而笄,二十而出,並禮之大斷。至於形智夙成,早堪冠娶,亦不限之二十矣。笄冠有成人之容,婚嫁有成人之事。鄭玄曰:『殤年為大夫,乃不為殤,為士猶殤之。』今代則不然,受命出官,便同成人也。」

  周制,子、女子子之長殤、中殤,馬融曰:「子者男子之已為子及女子子之殤服也。成人服周,長中殤降一等,服大功也。不書男子女子者,男女異長也。男子二十而不為殤,女子十五許嫁笄而不為殤也。其未嫁,如男子二十,乃不為殤。」叔父、姑姊妹、昆弟、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、嫡孫,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,公為嫡子,大夫為嫡子,以上並長殤、中殤,馬融曰:「公謂諸侯也,重嫡也,大夫亦重嫡,故皆不降服大功也。」鄭玄曰:「公,君也。諸侯大夫不降嫡殤,重嫡也。天子亦如之。」其長殤皆九月,纓絰;其中殤七月,不纓絰。馬融曰:「長殤以成人,其絰有纓。中殤賤,禮略,其絰無纓也。」鄭玄曰:「絰有纓者,為其重也。自大功以上絰有纓,以一條繩為之。小功已下絰無纓。」王肅曰:「大功已上,以繩為絰之纓也。」陳銓曰:「長中殤唯以絰有纓無纓為異耳。」

    大功成人九月

  周制,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大功,以出也。出必降之者,蓋有受我而厚之者。為從父昆弟。其姑姊妹在室亦如之。為人後者為其昆弟,何以大功?為人後者降其昆弟。馬融曰:「昆弟在周而降之,以所後為親也。」為庶孫。鄭玄曰:「男女皆是也。」陳銓曰:「自非嫡孫一人,皆為庶孫也。」為嫡婦嫡子之妻大功,不降其嫡也。馬融曰:「重嫡,故不降之為服也。」鄭玄曰:「婦言嫡者,從夫名也。」陳銓曰:「婦為舅姑服周,舅姑為婦宜服大功。而庶婦小功者,以尊降之也。此為婦大功,故傳釋不降。」

  大唐貞觀十四年,侍中魏徵奏:「嫡子婦,舊服大功,請加為周。」

  周制,女子子適人者為眾昆弟、父在則同,父沒乃為父後者服周也。姪,丈夫婦人報。鄭玄曰:「為姪男女同也。」馬融曰:「適人降其昆弟,故大功也。嫁姑為嫁姪服也,俱出也。」陳銓曰:「此言昆弟,非父後者也。」謂吾姑者,吾謂之姪也。父叔兩留,服無降周,事無所敦,故謂之兄弟之子而不別制焉。姨母兩出,服加小功,情無出內,故為姊妹之子而名不章焉。言丈夫婦人以明男女皆同也。姪服既明,甥服兼女可知矣,故於甥不復云丈夫婦人也。為夫之祖父母、伯父母、叔父母大功,從服也。馬融曰:「從夫為之服,降一等也。」陳銓曰:「凡從服,皆降一等。」大夫為伯父母、叔父母、子、昆弟、昆弟之子為士者大功,馬融曰:「子謂庶子也。皆周也,大夫尊降士,故服大功也。」尊不同也,尊同則得服其親服也。馬融曰:「尊同者,亦為大夫,服周也。」公之庶昆弟、大夫之庶子為其母、妻、昆弟大功,鄭玄曰:「公之庶昆弟,則父卒也。大夫之庶子,則父在也。其或為母,謂妾子也。」馬融曰:「言庶者,謂諸侯異母兄弟也。庶子,大夫妾子也。諸侯貴妾子,父在為母周,父沒伸服三年。大夫貴妾子,父在為母周;賤妾子,父在為母大功,所從大夫而降也。」以先君餘尊之所厭,服不過大功。雷次宗曰:「公羊傳云『國君以國為體』,是以其人雖亡,其國猶存,故許有餘尊以厭降人。」大夫之庶子,則從大夫而降之矣。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鄭玄曰:「言從大夫而降,則於父卒如國人也。昆弟,庶昆弟也。舊讀昆弟在下,其於厭降之義,宜蒙此傳,是以上而同之。父所不降者,謂嫡也。」陳銓曰:「從乎大夫而降,謂父在者。」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。皆者,言其互相為服也。尊同則不相降矣。其為士者,降在小功。嫡子為之亦如之也。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。馬融曰:「在室者周,適人者降大功也。」鄭玄曰:「婦人子者,女子子也。不言女子子者,因出見恩疏也。」陳銓曰:「婦人者,夫之昆弟之子婦也。子者,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適人者也。此是二人,皆服大功。先儒皆以婦人子為一人,此既不辭,且夫昆弟之子婦,復見何許耶。」大夫、大夫之妻、大夫之子、公之昆弟為姑姊妹、女子子嫁於大夫者,馬融曰:「此上四人者,各為其姑姊妹、女子子嫁於大夫者服也。在室大功,嫁於大夫大功,尊同也。按在室大功,以在大夫尊降之限。嫁大夫尊同,故不復重降。嫁士則小功。」君為姑姊妹、女子子嫁於國君者,馬融曰:「君,諸侯也。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服也。不言諸侯者,關天子元士卿大夫也。上但言君者,欲關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諸侯,皆為大功也。」尊同則得服其親服。馬融曰:「諸侯絕周,姑姊妹在室,無服也。嫁於國君者,尊與己同,故服周親服。」諸侯之子稱公子,公子不得禰先君;公子之子稱公孫,公孫不得祖諸侯:此自卑別於尊者也。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,則代代祖是人也,不得祖公子,此自尊別於卑者也。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,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,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。故君之所為服,子亦不敢不服也;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也。不得禰、不得祖者,不得立其廟而祭之。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。代代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,謂後代為君者,祖此受封之君,不復祀別子也。公子若在高祖以下,則如其親服,後世遷之,乃毀其廟耳。因國君以尊降其親,故終說此義也。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、鄭玄謂:「下傳曰『何以大功,妾為君之黨服與女君同』,指謂此也。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,自為其子周,異於女君也。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周。」女子子嫁者未嫁者,為伯父母、叔父母、姑姊妹。馬融曰:「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,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同服。」傳曰:「嫁者,其嫁於大夫者也。未嫁者,成人而未嫁者也。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,得與女君同。下言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,謂妾自服其私親也。」鄭玄曰:「此不辭。即實為妾自服其私親,此當言『其』以明之。齊縗三月章曰:『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其曾祖父母』,經與此同,足以明之。傳所云『何以大功也,妾為君之黨服,得與女君同』,文爛在下耳。女子子成人有出道,則可降旁親。及將出者,明當及時也。」

  魏王肅云:「大夫之妾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,自諸侯以上不服。」

  晉孫略議以為:「伯叔父母、姑姊妹,皆夫家也。妻體夫尊,降其夫伯叔父母、姑姊妹小功。妾賤,不敢降也。」張祖高難以為:「妻為夫之黨服,降夫一等,夫之姑姊妹宜小功,妾服君之黨,得與女君同,豈以貴賤之故而異之?縱妻之貴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,則應妾服每當與君同也。君之為父母三年,妾何以無其制乎?」按孫略云妾賤,不可以恩輕從略,故宜在大功耳。又不敢與君同服,何三年之制乎?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過夫者,以各其義故也。

  周制,同母異父昆弟相為服。檀弓云:「公叔朱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,問於子游。子游曰:『其大功乎。』鄭玄曰:「親者屬,大功者是。」王肅云:「母嫁則外祖父母無服,所謂絕族無施服也。唯母之身有服,所謂親者屬也。異父同母昆弟不應有服,此謂與繼父同居,為繼父周,故為其子大功也。禮無明文,是以子游疑而答也。」盧植曰:「子游為近是也。」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,問於子夏。子夏曰:『我未之前聞也。魯人則為之齊縗。』狄儀行齊縗。今之齊縗,狄儀之問也。」盧植曰:「未聞有服也,齊縗非也。游、夏不親問夫子,是以疑也。禮家推之,以為當在小功,以母親極於小功。」

  魏明帝景初中,尚書祠部問:「同母異父昆弟服,應幾月?」太常曹毗述博士趙怡據子游鄭注大功九月。高堂崇云:「聖人制禮,外親正服不過緦,殊異外內之明理也。外祖父母以尊加,從母以名加,皆小功;舅緦服而已。外兄弟異族無屬,疏於外家遠矣,故於禮序不得有服。若以同居從同爨服,無緣章云大功,乃重於外祖父母,此實先賢之過也。」

  王肅聖證論云:「孔子但說宜服與不,未說服之輕重,故子游處以大功也。」所執如前注。又引孔子家語曰:「邾人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,將為之服,因顏亥而問禮於孔子。曰:『繼父同居者,則異父昆弟從為之服;不同居者,繼父且猶不服,況其子乎!』」蜀譙周云:「凡外親正服皆緦,加者不過小功。今異父兄弟,父沒母嫁,所生者皆相報服。」

  晉淳于睿以:「游、夏,文學之俊也。游習於禮者,曰大功;夏廣學者,曰齊縗。二者推之,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。繼父無親,立廟祭祀,尚為之周;以比夫共胞,豈有絕道,而欲絕之,謂其無親。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,同母昆弟,蓋亦宜矣。異居大功,同居有相長養之恩,服齊縗,似近人情矣。」

  按魏尚書郎武竺有同母異父昆弟之喪,以訪王肅。肅據子思書曰,言氏之子,達於禮乎。繼父同居服周,則子宜大功也。

  宋庾蔚之謂:「自以同生成親,繼父同居,由有功而致服,二服之來,其禮乖殊。以為因繼父而有服者,失之遠矣。馬昭曰:『異父昆弟,恩繫於母,不於繼父。繼父,絕族者也。母同生,故為親者屬,雖不同居,猶相為服。王肅以為從於繼父而服,又言同居,乃失之遠矣。』子游、狄儀,或言齊縗,或言大功,趨於輕重,不疑於有無也。家語之言,固所未信。子游古之習禮者也,從之不亦可乎。」

  齊張融云:「與己同母,故服大功。而肅云從繼父而降,豈人情哉!」

    為眾子婦

  大唐貞觀十四年,加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。

通典卷第九十二 禮五十二 沿革五十二 凶禮十四

  五服年月降殺之五

   小功殤服五月 小功成人服五月 嫂叔服 緦麻殤服三月 緦麻成人服三月 舅之妻及堂姨舅 兩妾相為服

    小功殤服五月

  周制,為叔父、嫡孫、昆弟、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、為姑姊妹、女子子之下殤。馬融曰:「本皆周服,下殤降二等,故小功也。」為人後者為其昆弟、從父昆弟之長殤。馬融曰:「成人服大功也。長殤降一等,故小功也。」為夫之叔父之長殤。鄭玄曰:「不見中殤者,明中從下也。」馬融曰:「成人大功,長殤降一等,故服小功也。」為昆弟之子、女子子、為夫之昆弟之子、女子子之下殤。馬融曰:「伯叔父母為之服也。成人在周,下殤降二等,故服小功也。」陳銓曰:「妻為夫之昆弟之子、女子子與夫同。」為姪、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。馬融曰:「適人故還為姪,祖為庶孫,成人大功,長殤降一等,故小功也。言丈夫婦人者,明姑與姪、祖與孫疏遠,故以遠辭言之。」雷次宗曰:「前大功章為姪已言丈夫婦人,今此自指為庶孫言,不在姪。」大夫、公之昆弟、大夫之子為其昆弟、庶子、姑姊妹、女子子之長殤。馬融曰:「大夫以尊降,公之昆弟以尊厭,大夫子以父尊厭,各降在大功,長殤復降一等,故復小功也。大夫無昆弟之殤,此言殤者,關有罪若畏厭溺,當殤服之。」鄭玄曰:「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在小功,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。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。公之昆弟不言庶者,此無母服,無所見也。大夫之子不言庶者,關嫡子亦服此殤也。又云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,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也。」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殤。馬融曰:「除嫡子一人,其餘皆庶子也。男女有成人,同在大功。長殤降一等,故小功也。不言君者,殤賤,見妾亦得子之也。」鄭玄曰:「君之庶子也。」

    小功成人服五月

  周制,為從祖祖父母、馬融曰:「曾祖之子,祖之昆弟也,正服小功。」從祖父母,報。馬融曰:「從祖祖父之子,是父之從父昆弟也。云報者,恩輕,欲見兩相為服,故云報。」鄭玄曰:「祖之昆弟之親也。」為從祖昆弟。馬融曰:「俱曾祖孫也,於己為再從昆弟。同出曾祖,故言從祖昆弟。正服小功也。」鄭玄曰:「父之從父昆弟之子。」陳銓曰:「從父祖之子,同出曾祖也。」從父姊妹、馬融曰:「伯叔父之女。」孫適人者。鄭玄曰:「孫者,子之子也。女孫在室,亦大功也。」馬融曰:「祖為女孫適人者降一等,故小功也。」為人後者為其姊妹適人者。馬融曰:「在室者齊縗周,適人大功。以為大宗後,疏之,降二等,故小功也。不言姑者,明降一體,不降姑也。」鄭玄曰:「不言姑,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也。」陳銓曰:「累降也。姑不見者,同可知也。猶為人後者為其昆弟,而不載伯父,同降不嫌。」為外祖父母小功,以尊加也。馬融曰:「母之父母也。本親緦,以母所至尊,加服小功,故曰以尊加。」為從母,丈夫婦人報。馬融曰:「母之姊妹也。言丈夫婦人者,異姓無出入降,皆以丈夫婦人成人之名名之也。」小功者,以名加也,外親之服皆緦也。鄭玄曰:「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。丈夫婦人,姊妹之子,男女同。」馬融曰:「外祖、從母,其親皆緦也。以尊名加,故小功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夫二親恩等,而中表服異。君子類族辨物,本以姓分為判,故外親之服不過於緦。於義雖當,求情未愜,苟微有可因,則加服以伸心。外祖有尊,從母有名,故皆得因此加以小功也。舅情同二人,而名理闕無,因故有心而不獲遂也。然情不止於緦,亦以見於慈母矣。至於餘人,雖有尊名而不得加者,服當其義,情無不足也。」為夫之姑姊妹,娣姒婦,報。爾雅云:「長婦謂稚婦為娣婦,娣婦謂長婦為姒婦。」鄭玄曰:「夫之姑姊妹,不殊在室及嫁,因恩輕,略從降也。」馬融曰:「妻為夫之姊妹服也。娣姒婦者,兄弟之妻相名也。長稚自相為服,不言長者,婦人無所專,以夫為長幼,不自以年齒也。妻雖少,猶隨夫為長也。先娣後姒者,明其尊敵也。報者,姑報姪婦也。言婦者,廟見成婦,乃相為服。」王肅曰:「按左氏傳曰,魯之穆姜,晉子容之母,皆有稚婦為娣婦,長婦為姒婦。此婦二義之不同者。今據傳文與左氏正合,宜即而從之。」傳曰:「娣姒婦者,弟長也,何以小功也?以為相與居室中,則生小功之親焉。」蜀譙周曰:「父母既歿,兄弟異居,又或改娶,則娣姒有初而異室者矣。若不本夫為論,唯取同室而已,則親娣姒與堂娣姒不應有殊。經殊其服以夫之親疏者,是本夫與為倫也。婦人於夫之昆弟,本有大功之倫;從服其婦,有小功之倫;於夫從父昆弟,有小功之倫;從服其婦,有緦麻之倫也。夫以遠之而不服,故婦從無服而服之。然則初而異室,猶自以其倫服。」

  晉徐邈答范甯問,以為:「報服在娣姒下,則知姑姊之服,亦是出自恩紀,同非從夫之服,報也所發在於姑姊耳。」

  宋庾蔚之謂:「傳以同居為義,豈從夫謂之同室,以明親近,非謂常須共居。設夫之從父昆弟,少長異鄉,二婦亦有同室之義,聞而服之緦也。今人謂從父昆弟為同堂,取於此也。婦從夫服,降夫一等,故為夫之伯叔父大功,則知夫姑姊妹皆是從服。夫之昆弟無服,自別有義耳。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紀者。」

  周制,大夫、大夫之子、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、庶孫、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。鄭玄曰:「從父昆弟及庶孫,亦謂為士者。」馬融曰:「謂上三人各自為其從父昆弟、庶孫、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服也。從父昆弟、庶孫,正親大功也,以尊降,故服小功。姑姊妹女子適人大功,適士降一等,故服小功也。」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適人者。鄭玄曰:「女子在室大功,其嫁於大夫者亦大功。」馬融曰:「嫡夫人庶子也。在室大功,出降一等,故服小功。」王肅曰:「適士降一等,在小功。」庶婦。鄭玄曰:「夫將不受重者。」馬融曰:「庶子婦也,舅姑為之服也。」

  大唐貞觀十四年,侍中魏徵奏:「眾子婦舊服小功,今請與兄弟子婦同為服大功九月。」

  周制,君母之父母從母小功,鄭玄曰:「君母,父之嫡妻也。從母,君母姊妹也。」馬融曰:「君母者,母之所君事者。從母者,君母之姊妹也。妾子為之服小功也。自降外祖服緦麻,外無二統者。」從服也。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,君母不在則不服。鄭玄曰:「不敢不服者,恩輕也。凡庶子為君母,如嫡子。」馬融曰:「從君母為親服也。君母亡,無所復厭,則不為其親服也。自得伸其外祖小功也。」王肅曰:「君母,庶子之嫡母。」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。鄭玄曰:「君子子者,大夫及公子之嫡妻子也。」馬融曰:「為慈養己者服小功。」君子子者,貴人之子也。為庶母小功,以慈己加也。鄭玄曰:「云君子子則父在也,父卒,不服之。以慈己加,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為庶母緦也。內則曰:『異為孺子室於宮中,擇於諸母與可者,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,使為子師。其次為慈母,其次為保母,皆居子室。他人無事不往。』又曰『大夫之子有食母』。庶母慈己,此之謂也。其可者賤於諸母,謂傅姆之屬者。其不慈己,則緦可也。不言師保,慈母居中,服之可知。國君嗣子生,卜士之妻、大夫之妾,使養其子,三年而後出,見於公宮,則劬,非慈母也。士妻自養其子也。」馬融曰:「貴人者,嫡夫人也。子以庶母慈養己,加一等小功也。為父賤妾服緦。父歿之後,貴賤妾皆小功也。」陳銓曰:「君子子者,大夫之美稱也。貴人者,謂公卿大夫也。謂貴人之子,父歿之後,得行士禮,為庶母緦也。有慈養己者,乃加服小功。」雷次宗曰:「大夫不服凡妾,父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,安得為庶母緦哉!大夫雖服姪娣,今所服者,將姪娣之庶母。」

  漢石渠禮議:「戴聖對曰: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,大夫之嫡妻之子,養於貴妾,大夫不服賤妾,慈己則緦服也。其不言大夫之子而稱君子子者,君子猶大夫。」

  後漢陳鑠問氾閣:「為庶母慈己。鄭注引內則,國君之子有子師、慈母、保母。又曰『大夫之子有食母』,庶母慈己,此之謂也。內則人君養子之法,禮,人君之庶母尚無服,何以為慈母服乎?若欲施大夫,大夫無此禮,但有食母耳。」氾閣答曰:「內則實總國君及大夫養子之禮。」按內則云:大夫見子之禮,入門,升阼階也,遂左旋授師。師,子師也。喪服有庶母慈己,禮有子師,此明大夫之子有庶母慈己。

    嫂叔服

  周制,嫂叔不相為服。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?其夫屬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;其夫屬乎子道者,妻皆婦道也。謂弟之妻婦者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!故名者,人理之大者也,可無慎乎!道猶行也。言婦人棄姓無常秩,嫁於父行則為母行,嫁於子行則為婦行。弟妻,卑遠之,故謂之婦。兄妻嫂者,尊嚴之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,言不可。嫂猶叟,老人之稱也,是為序男女之別爾。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,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,則是亂昭穆之序也。父母兄弟夫婦之理,人倫之大者。大傳曰「同姓從宗合族屬,異姓主名理際會,名著而男女有別」是也。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,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。雖無服,猶弔服加麻,袒免,為哭位也。正言嫂叔,尊嫂也。兄妐於弟之妻,則不能。妐音公。

  魏太尉蔣濟萬機論以:「禮記嫂叔無服,誤。據小功章娣姒婦,此三字,嫂服之文也。古者有省文互體,言弟及兄并婦矣。娣姒者,兄弟之妻相名也。蓋云夫之昆弟、昆弟之妻相與,皆小功者。」

  尚書何晏、太常夏侯泰初難曰:「夫嫂叔宜服,誠自有形。然以小功章娣姒婦為嫂叔文,則恐未是也。禮之正名,母婦異義。今取弟於姒婦之句,以為夫之昆弟,雖省文互體,恐未有及此者也。凡男女之相服也,非有骨肉之親,則有尊卑之敬、受重之報。今嫂叔同班並列,無父子之降,則非所謂尊卑也;他族之女,則非所謂骨肉也。是以古人謂之無名者,豈謂其無嫂叔之字,或無所與為體也。夫有名者,皆禮與至尊為體,而交與正名同接也。有其體,有其交,故以其名名之,故服之可也。苟無斯義,其服焉依?夫嫂叔之交,有男女之別,故絕其親授,禁其通問。家人之中,男女宜別,未有若嫂叔之至者也。彼無尊卑之至敬,故交接不可不疏;彼無骨肉之不殊,故交疏而無服:情亦微矣。」

  蔣答曰:「記云『小功無位,是委巷之禮也』。子思哭嫂有位,蓋謂知禮。制禮者小功當有位也。然則嫂叔服文,統見於經而明之,可謂微而著,婉而成章也。」

  中領軍曹羲申蔣濟議,以為:「敵體可服,不必尊卑;緣情制禮,不必同族。兄弟親而伯叔疏,周服者何?以尊服也;伯叔母無有骨肉之親,有緣尊之義,故亦服周;何獨不可緣親而服嫂乎?苟以交報數然後服,則妻母異域,交亦疏矣,緣愛制服,恩亦微矣;豈若嫂叔共在一門之內,同統先人之祀,有相奉養之義,而無服紀之制,豈不詭哉!且防嫌之道,推而遠之,孰與制服,引而重之?推之則同他人,引之則親親者矣。」吳徐整問射慈云:「子思哭嫂為位,在何面加麻袒免為位?不審服此有日數乎?」慈答云:「凡喪位皆西面。服此麻者,謂大殮及殯之時,已畢而釋之。」

  晉傅玄云:「先王之制禮也,使疏戚有倫,貴賤有等,上下九代,別為五族。骨肉者,天屬也,正服之所經也。義立者,人紀也,名服之所緯也。正服者本於親親,名服者成於尊尊。名尊者服重,親殺者轉輕,此近遠之理也。尊崇者服厚,尊降者轉薄,此高下之敘也。記曰:『其夫屬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;夫屬乎子道者,妻皆婦道也。』人紀准之,兄不可以比父,弟不可以為子。嫂之與叔,異族之人,本之天屬,嫂非姊,叔非弟也,則不可以親親理矣。校之人紀,嫂非母也,叔非子也。稽之五服,體無正統;定其名分,不知所附。」

  袁準正論云:「或人云:嫂,親者也。長嫂少弟,有生長之恩,而云無服者,近非古也,殆秦燔詩書之所失也。」

  太常成粲云:「嫂叔應有服,作傳者橫曰無服。蔣濟引娣姒婦,證非其義。論云:喪服云『夫為兄弟服,妻降一等』,則專服夫之兄弟,固已明矣。尊卑相侔,服無不報。由此論之,嫂叔大功,可得而從。」

  宋庾蔚之云:「蔣濟、成粲,排棄聖賢經傳,而苟虛樹己說,可謂誣於禮矣。」

  大唐貞觀十四年,太宗謂侍臣曰:「同爨尚有緦麻之恩,而嫂叔無服。宜集學者詳議。」侍中魏徵等議曰:「嫂叔之不服,蓋推而遠之也。禮『繼父同居則為之周,未嘗同居則不為服』。又『從母之夫,舅之妻,二人不相為服』。或曰『同爨緦』。然則繼父之徒,並非骨肉,服重由乎同爨,恩輕在乎異居,故知制服雖繼於名,亦緣恩之厚薄也。或有長年之嫂,遇孩童之叔,劬勞鞠養,情若所生,分饑共寒,契闊偕老,譬同居之繼父,方他人之同爨,情義之深淺,寧可同日哉!在其生也,愛之同於骨肉;及其死也,則推而遠之。求之本源,深所未喻。若推而遠之為是,不可生而共居,死同行路,重其生而輕其死,厚其始而薄其終,稱情立文,其義安在?且事嫂見稱載籍非一,鄭仲虞則其見必冠,孔伋則哭之為位。此躬踐教義,仁深孝友,察其所行之旨,豈非先覺者歟?但於時上無哲王,禮非下之所議,遂使深情,鬱乎千載,至理藏於萬古。今屬欽明在辰,聖人有作,五禮詳洽,一物無遺,詳求厥中,申明聖旨。謹按嫂叔舊無服,今請小功五月。」報制可。

  開元五年,刑部郎中田再思議:「同爨之服緦,禮經明義。嫂叔遠別,同諸路人。引而進之,觸類而長。猶子咸依苴枲,季父不服緦麻。推遠之情有餘,睦親之義未足。」左常侍元行沖議曰:「嫂叔不服,避嫌疑也。若引同爨之緦,以忘推遠之跡,既乖前聖,亦謂難從。」至二十年,中書令蕭嵩奏依貞觀禮為定。

    緦麻殤服三月

  周制,為庶孫之中殤。鄭玄曰:「庶孫者,成人大功也,其殤中從上。此當為下殤,言中者,字之誤耳。諸言中者,皆連上下。」馬融曰:「祖為孫,成人大功,長殤降一等,中下殤降二等,故服緦也。言中則有下,文不備,疏者略耳。」王肅曰:「此見大夫為孫服之異也。士為庶孫大功,則大夫為之小功。降而小功者,則殤中從上,故舉中以見之。」從祖昆弟之長殤。馬融曰:「成人服小功,長殤降一等,故緦也。中下殤無服,故不見也。」鄭玄曰:「不見中殤者,明中從下也。」從父昆弟姪之下殤。馬融曰:「降二等,故服緦也。」夫之叔父之中殤、下殤。馬融曰:「妻為之服也。成人在大功,中下殤降二等,故服緦也。」鄭玄曰:「言中殤者,明中從下也。」陳銓曰:「本服與從父昆弟同。」從母之長殤,報。馬融曰:「成人小功,長殤降一等,故緦也。」從父昆弟之子、昆弟之孫長殤。馬融曰:「成人小功,長殤降一等,故服緦也。」夫之姑姊妹之長殤。馬融曰:「成人服小功,長殤降一等,故服緦也。中下殤,降一等,無服也。禮三十乃娶,而夫之姊殤者,關有畏厭溺者。」陳銓曰:「夫未二十而娶,故有姊殤然矣,夫雖未二十則成人。」孔倫曰:「蓋以為違禮早娶者制,非施畏厭溺也。」吳徐整問射慈曰:「古者三十而娶,何緣當服得夫之姊殤服?經文特為士作,若說國君,皆別言君若公。」慈答曰:「三十而娶,禮之常制也。古者七十而傳宗事與子,年雖幼,未滿三十,自得少娶。故曾子問曰:『宗子雖七十,無無主婦。』此言宗子已老傳宗事與子,則宜有主婦。」

    緦麻成人服三月

  周制,為族曾祖父母、族祖父母、族父母、族昆弟。鄭玄曰:「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。族祖父母者,亦高祖之孫,則高祖有服明矣。」馬融曰:「族祖父,祖之從父昆弟也。族父,從祖昆弟之親也。族祖父,亦高祖之孫。」為從祖父從祖姑姊妹適人者,報。馬融曰:「從祖姑姊妹,於己再從,在室小功,適人降一等,故緦也。」庶孫之婦。馬融曰:「祖父母為嫡孫之婦小功,庶孫婦降一等,故服緦。」外孫。馬融曰:「女子子之子。」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緦,以其與尊者為一體,不敢服其私親也。馬融曰:「承父之體,四時祭祀,不敢申私親服,廢尊者之祭,故服緦也。」有死於宮中者,則為之三月不舉祭,因是以服緦也。鄭玄曰:「君卒,庶子為母大功。大夫卒,庶子為母三年。士雖在,庶子為母皆如眾人。」馬融曰:「緣先人在時,哀傷臣僕有死宮中者,為缺一時不舉祭,因是服緦也。」士為庶母緦,以名服也。大夫以上庶母無服。馬融曰:「以有母名,為之服緦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為五服之凡不稱其人者,皆士也。若有天子諸侯下及庶人,則指其稱位,未有言『士為』者。此獨言士何乎?蓋大夫以上庶母無服,庶人無妾則無庶母,為庶母者,唯士而已,故詭常例,以著唯獨一人也。」

  晉賀循云:「庶母,士父之妾也,服緦麻。大夫以上無服。按馬融引喪服云,大夫以上庶母無服。」

  宋袁悠問雷次宗曰:「喪服『大夫為貴臣貴妾緦』,何以便為庶母無服?又按檀弓云:『悼公之母死,哀公為之齊縗。有若曰:諸侯為妾齊縗,禮歟?』鄭注云:『妾之貴者,為之緦耳。』左傳云:晉少姜卒,明年正月既葬,齊使晏平仲請繼室。叔向對曰『寡君以在縗絰之中』。按此,諸侯為妾,便有服也。」次宗答曰:「大夫為貴妾緦。按注,貴妾,姪娣也。夫姪娣實貴,而大夫尊輕,故不得不服。至於餘妾,出自凡庶,故不服也。又天子諸侯,一降旁親,豈容媵妾更為服也。鄭注喪服無服是也。又注檀弓哀公為悼公母齊縗云:『妾之貴者,為之緦耳。』此注謂諸侯為貴妾緦,既與所注喪服相連,且諸侯庶子母卒無服,皆以父所不服,亦不敢服,未喻檀弓注云何以服,言諸侯為貴妾緦邪?左傳所言,云少姜之卒,有縗絰之言者,是春秋之時,諸侯淫侈,至於甚者,乃為齊縗。此蓋當時之弊事,非周公之明典也。」

  大唐顯慶二年,修禮官長孫無忌等奏:「庶母古禮緦麻,新禮無服。謹按庶母之子,即是己之昆弟,為之不杖齊縗,而己與之無服。同氣之內,凶吉頓殊,求之禮情,深非至理。請依典故,為服緦麻。」制從之。具開元禮。

  周制,貴臣貴妾緦,馬融曰:「君為貴臣貴妾服也。天子貴公,諸侯貴卿,大夫貴室老。貴妾謂姪娣也。」陳銓曰:「天子貴臣三公,貴妾三夫人。諸侯貴臣卿大夫,貴妾姪娣。大夫貴臣室老。士貴妾亦為娣姪。然則天子諸侯絕周,於臣妾無服明矣。大夫非其同尊,每降一等,而己為上妾貴者有緦麻三月也。」以其貴也。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。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。為乳母緦,鄭玄曰:「謂養子者有他故,賤者代之慈己者也。」馬融曰:「士為乳母服。」以名服也。馬融曰:「以其乳養於己,有母名。」大夫之子有食母。喪服所謂乳母服也。

  漢石渠禮議:「問曰:『大夫降乳母邪?』聞人通漢對曰:『乳母所以不降者,報義之服,故不降也。則始封之君及大夫,皆降乳母。』」

  魏劉德問田瓊曰:「乳母緦。注云:『養子者有他故,賤者代之慈己。』今時婢生口,使為乳母,得無甚賤不應服也?」瓊答曰:「婢生口故不服也。」

  晉袁準云:「保母者當為『保姆』,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,非母之名也。母者,因父得稱。且保傅,婦人輔相,婢之貴者耳。而為之服,不亦重乎!先儒欲使公之庶子為母無服,而服乳母乎?此時俗之名,記者集以為禮,非聖人之制。」賀循云:「為乳母緦三月,士與大夫皆同,不以尊卑降功服故也。」梁氏云:「服乳母緦者,謂母死莫養,親取乳活之者,故服之報功也。」

  周制,從祖昆弟之子。族父母為之服也。再從兄弟之子者也。為曾孫。孫之子也。為父之姑。謂孫為祖父之姊妹。為從母昆弟,馬融曰:「姊妹子相為服也。」皆緦,以名服也。馬融曰:「以從母有母名,以子有昆弟名。」為婿緦,報之服也。馬融曰:「從女來為己服緦,故報之以緦也。」為妻之父母緦,從服也。馬融曰:「婿從妻而服緦也。」為姑之子緦,外兄弟也。報之也。為舅緦,從服也。從於母而服也。

  晉袁準論曰:「從母小功五月,舅緦麻三月,禮非也。從母緦,時俗所謂姨母者也。舅之與姨,俱母之姊妹兄弟,焉得異服。從母者,從其母而為庶母者也。親益重,故小功也。凡稱父母者,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。舅非父列,姨非母列,故舅不稱父,姨不稱母也。可稱姨,不應稱母。謂姨母為從母者,此時俗之亂名,書之所由誤也。春秋傳蔡哀侯娶於陳,息侯亦娶焉。息媯將歸,過蔡,蔡侯曰『吾姨也』,止而享之,爾雅曰『妻之姊妹同出為姨』,此本名者也。左傳臧宣叔娶於鑄,生賈及為而卒。繼室以其姪,穆姜之姨子也。以蔡侯、爾雅言之,穆姜焉得言姨?此緣妻姊妹之姨,因相謂為姨也。姊妹相謂為姨,故其子謂之姨子,其母謂之姨母。從其母而來,故謂之從母。從母、姨母,為親一也,因復謂之從母,此因假轉亂而遂為名者也。又左傳宋景曹卒,季康子使冉有弔且會葬,曰『以肥之得備彌甥』。先儒曰『彌,遠也,姊妹之孫為彌甥』。此臨時說事,而遂可為名乎?亦猶從母轉相假也。」

  或曰:「按準以經云從母是其母姊妹,從其母來,為己庶母,其親益重,故服小功,非通謂母之姊妹也。」宣舒曰:「二女相與,行有同車之道,坐有同席之禮,其情親而比,其恩曲而至。由此觀之,姊妹通斯同矣,兄妹別斯異矣。同者親之本,異者疏之源也。」「然則二女之服,何其不重邪?兄妹之服,何其不輕邪?」曰:「同父而生,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,故二女不敢相與重。」「然則舅何故三月邪?從母何故小功邪?」曰:「故母取其愛,是以外王父之尊,禮無厭降之道。為人子者,順母之情,親乎母之類,斯盡孝之道也,是以從母重而舅輕也。」曰:「姑與父異德異名,叔父與父同德同名,何無輕重之降邪?」曰:「姑與叔父,斯王父愛之所同也。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,此叔父與姑所以服同而無降也。」

  宋庾蔚之謂:「傳云以名服,及云以名加,皆是先有其義,故施以此名,尋名則義自見矣。外親以緦斷者,抑異姓以敦己族也。緦服既不足以申外甥外孫之情,故聖人因其有伸之義而許其加也。外祖以尊加、從母以名加者,男女異長,伯季不同,由母於姊妹有相親之近情,故許其因母名以加服。兄弟姊妹,同氣之懷不異,故其服不得殊。由若同在他邦,小功加一等,而大功以上則不加也。」

  大唐貞觀十四年,太宗謂侍臣曰:「舅之與姨,親疏相似,而服紀有殊,理未為得,集學者詳議。」於是侍中魏徵等議曰:「禮所以決嫌疑,別同異,隨恩以薄厚,稱情以立文。然舅與姨,雖為同氣,論情度義,先後實殊。何則?舅為母族之本,姨乃外成他姓,求之母族,姨不與焉。考之經文,舅誠為重。故周王念齊,稱舅甥之國;秦伯懷晉,切渭陽之詩。在舅服止一時,為姨居喪五月,循名求實,逐末棄本,蓋古人或有未達。謹按舅服緦麻,請與從母同小功。」制可。具開元禮。

  周制,為甥。姊妹之子。甥者何也?謂吾舅者,吾謂之甥。何以緦?報之也。馬融曰:「甥從其母而服己緦,故報之。」

  大唐貞觀年中,八座議奏:「令舅服同姨小功五月,而律疏舅報於甥服猶三月。謹按旁尊之服,禮無不報,己非正尊,不敢降也。故甥為從母五月,從母報甥小功;甥為舅緦麻,舅亦報甥三月:是其義矣。今甥為舅使同從母之喪,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。修律疏人不知禮意,舅報甥服,尚指緦麻,於例不通,理須改正。今請修改律疏,舅報甥亦小功。」制可。具開元禮。

  周制,為舅之子緦,報,馬融曰:「姑之子為舅之子服,今之中外兄弟也。」從服也。馬融曰:「從其母來服舅之子緦。」為夫之諸祖父母,報。馬融曰:「妻為夫之諸祖父母服,所服者四,其報者二。曾祖正小功,故妻服緦,不報也。從祖祖父旁尊,故報也。」鄭玄曰:「夫之諸祖父母者,夫之所為小功,為從祖祖父母,即祖之兄弟也;從祖父母,即父之堂兄弟也;外祖父母。或曰曾祖父母,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,而云報乎?曾祖父母正服小功,妻從服緦麻。」於夫皆有名,於己從輕遠,故不復條目,而總言諸祖也。唯曾祖、外祖父母不報。為君母之昆弟緦,馬融曰:「妾子為嫡夫人昆弟服也,君母卒則不服也。」從服也。鄭玄曰:「從於君母而舅服之,君母在則不敢不從,卒則不服。」馬融曰:「從母往為之服。」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妻緦,賈公彥曰:「此同堂娣姒,降於親娣姒,故服緦也。」以為相與同室,則生緦之親焉。馬融曰:「娣姒以同室相親,生以縗緦之服。」

    舅之妻及堂姨舅大唐

  大唐開元二十三年,制曰:「朕以為親姨舅既服小功五月,則舅母於舅有三年之服,是受我而厚,以服制情,則舅母之服不得全降於舅也,宜服緦麻。堂姨舅,今古未制服,朕思敦睦九族,引而親之,宜服袒免。又鄭玄注禮記云『同爨緦』,若比堂姨舅於同爨親則厚矣。又喪服傳云『外親之服皆緦』,是亦不隔於堂姨舅也。」

  侍中裴耀卿、中書令張九齡等奏曰:「臣等謹按大唐新禮,親舅加至小功,與從母同服。此蓋當時特命,不以輕重遞增,蓋不欲參於本宗,慎於變禮者也。今聖制親姨舅小功,更制舅母緦麻、堂姨舅袒免等服,取類新禮,垂示將來,通於物情,自我作則,群儒夙議,徒有稽留,並望准制施行。」制從之。

    兩妾相為服晉

  晉祕書監謝靖問:「兩妾相為服否?」徐邈答云:「禮無兩妾相為服之文,然妾有從服之制。士妾有子,則為之服緦也,妾可得從服緦麻。又有同室之恩,則有緦服義也。」